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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培训心得体会

时间:2021-11-03 17:18 培训心得体会

   心得体会是指一种读书、实践后所写的感受性文字。语言类读书心得同数学札记相近;体会是指将学习的东西运用到实践中去,通过实践反思学习内容并记录下来的文字,近似于经验总结。互信范文网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了认罪认罚培训心得体会,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认罪认罚培训心得体会

  根据中央司法改革的相关要求,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罗山县人民检察院开展以来,我部认真贯彻落实上级部署,全面、细致、深入的推进该项改革试点工作,坚持效率与公平并重,探索总结出适用“认罪认罚案件”等特色工作经验。

  一、基本情况

  截止2019年6月30日,部门审结各类经济案件共计8案,提起公诉6案。在院机构改革后提起公诉适用认罪认罚程序3案3人,达到百分百适用率。

  二、主要做法

  (一)明确目标,强化责任意识

  一方面院领导对干警明确年度目标任务、将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的质量、数量等作为考核要求,对于办好的“精品案”给予表彰,对没有达到要求给予批评,提高干警办案意识。另一方面要强化责任意识,统一设立工作台账,逐案记录办案流程,负责开展案件评查,定期向院领导反馈办案成效,及时与上级院及本地区相关部门沟通联络等工作,让专项工作处于全流程监控之中。及时收集整理认罪认罚案件办理中发现的问题,指派专人负责研究,提出改进举措。

  (二)强化组织领导,落实工作权责

  部门要充分发挥协调作用,成立认罪认罚案件工作小组,由经验丰富员额制检察官带头办案,通过率先示范发挥引领作用。办案中,对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犯罪嫌疑人认罪,具备适用认罪认罚条件的案件,部门干警要全面协助员额检察官办理认罪认罚案件,高效率的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落实到位。

  (三)落实司法保护原则,体现程序公正理念

  重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知情权、法律帮助权等诉讼权利,部门要做到精准识别、释法说理,对于符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在嫌疑人不清楚认真认罚制度的情况下,要对其释法说理,征求认罪认罚从宽意见,做到公平公办案。其次,要加强与律师事务所沟通协作,确保每位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均能够享有法律帮助权。切实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四)加强学习,强化队伍建设

  部门干警努力提升司法办案能力,加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知识学习,筑牢案件质量底线。一方面部门组织干警集中学习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相关文件,让干警从思想上认识到该制度制定的时代背景和社会需要,主动接受新制度、新流程。其次,另一方面加强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学习及量刑幅度的掌握,提高量刑建议的精准度,全面推动认罪认罚工作进一步开展。

  三、取得成效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我国《刑法》规定“坦白从宽”在法律精神上是基本一致的,是对“坦白从宽”的具体化、规范化和制度化,使得坦白从宽更具有操作性和规范性。2019年5月,部门在全院率先使用认罪认罚制度办理部门受理的第一期案件王某某非法持有假币案,获一审法院当庭宣判,取得良好效果。其次,在后续办理的孟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和杨某非法经营案中,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对于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并签署具结书,部门干警严格按照以往办案经验对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减少庭审对抗效果。

  四、下一步打算

  今后工作中,部门将严格按照“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认真办案。坚持客观公正立场,全面关注犯罪嫌疑人有利与不利情节,最大限度的扩大适用案件的数量。其次,对于适用认罪认罚程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要做到100%告知,最大限度的发挥沟通协调作用,确保犯罪嫌疑人自愿接受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最后,要加强与法院的沟通协调,进一步完善落实值班律师制度,积极与法院协商,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上达成双方共识,提高量刑建议的采纳率。

  认罪认罚培训心得体会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以来,量刑建议被法院要求调整,不调整就不被采纳,成为一种常见现象。我认为,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对刑事诉讼法第201条理解有误。

  第二百零一条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事实;

  (四)起诉书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法条中款与款之间的关系,不同于法条与法条之间相对独立。款与款之间前后关联,后款接续于前款,对前款进一步补充。201条第一款规定五种“除外情形”,不遵守“一般应当采纳”原则,第二款进一步明确五种“除外情形”的量刑调整方式,即法院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由人民检察院调整量刑建议。(如果法院认为量刑不是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就无需调整)。调整量刑建议,先由检察院自行调整,而不是由法院直接判决,充分尊重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权,维护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201条的第一款是第二款的前提条件。有一种误读,把“法院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和“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与第一款五种“除外情形”相并列,当作第六、第七种“除外情形”。在没有第一款五种“除外情形”前提下,直接适用第二款,不采纳量刑建议。

  法官拥有自由裁量权是一种共识。基于事实和法律,法官可以对案件酌情作出自己的裁判。同一个刑事案件,不同法官间会有一定范围的量刑差异,法官与检察官间当然也会有差异。

  2019年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轻罪案件,占比已达83.2%。这些案件量刑相对较低,量刑差异幅度小。没有五种“除外情形”下,检法的量刑差异不大,难说谁是谁非。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一位大法官说过:“不是因为我的判决是正确的,所以它才是终局的,恰恰相反,我的判决之所以是正确的,是因为它享有终局性”。

  遵守“合意”原则,是“以人民为中心”在诉讼中的重要体现。量刑建议是三方协商的“合意”。检察机关既与犯罪嫌疑人面对面积极促进其认罪认罚,又细致做好被害方工作,还与律师深入沟通达成一致,最终才达成体现“合意”的量刑建议,促成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无“除外情形”下,应遵守“一般应当采纳”原则,莫让“合意”前功尽弃。

  认罪认罚培训心得体会

  回避是为了保护行政执法的公正,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防止行政执法人员利用职权徇私枉法。在行政处罚的相关法规中,对回避方面作出了一定的规定,下面,我就谈谈本人学习的心得体会。

  一、行政执法人员回避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认为办案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办案人员回避;办案人员认为自己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办理违法案件的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申请回避,相对人也有权向行政机关申请,要求其回避……。

  二、有直接利害关系一般包括那些情形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这里的近亲属包括的情形有:1、夫妻关系;

  2、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

  3、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

  4、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二)本人或者本人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的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如有亲戚、朋友、同学或者有重大的恩怨等情况。

  三、行政执法人员回避的由谁作出决定

  一般办案人员的回避,由工商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分管或者主管负责人的回避,由所在机关负责人集体决定。

  四、如果当事人提出或者办案人员自己提出回避申请的,该办案人员怎么办

  回避决定作出前,办案人员不得擅自停止对案件的调查处理,也就是说,该办案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前,仍应参加案件的调查处理。

  五、当事人对回避决定不服的补救途径

  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可以再申请一次。

  六、回避决定的内容在何种法律文书中应该需要表述及如何表述

  一般应在现场检查笔录及询问(调查)笔录中有体现。如在询问(调查)笔录中作如下记载: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条第(五)项的规定,如你认为办案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你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请问你是否申请回避

  七、申请回避或者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法律后果根据理论及实际上的操作,对申请回避或者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而制作的法律文书,属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这样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