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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原因剖析及防范对策与建议三篇精选

时间:2022-03-07 09:51 范文大全
  中国共产党党员,简称中共党员、共产党员或党员,分为中国共产党正式党员和中国共产党预备(候补)党员,是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入党条件和程序被批准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第一文档网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了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原因剖析及防范对策与建议,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原因剖析及防范对策与建议一篇精选

  当前,反腐败斗争面临着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我们一定要紧紧围绕“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这一目标,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分析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的新特点、新规律及深层次的原因,提出有针对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的对策。作案主体多元化、家族化,违纪违法侵害的客体具有多样化、复杂化,违纪违法主观方面往往利用“合理化”、“合法化”的形式作掩饰,违纪违法客观方面的社会危害性具有隐蔽化、智能化,是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呈现的主要特点。分析其原因有主客观二方面,主观方面:放松自我教育,思想麻痹松懈;爱慕面子虚荣,滋生攀比心理;贪图安逸享乐,追求腐朽生活;明知故犯敛财,试图侥幸漏网。客观方面:干部的培养教育淡化,对干部的监督乏力,制度的落实不到位,预防工作凸显薄弱。遏制领导干部违纪违法的对策:一是要探索和把握腐败案件的作案规律;二是要探索和把握腐败案件的发案规律;三是要探索和把握腐败案件的破案规律;四是要探索和把握腐败案件的防范规律,第一,建立宣传教育机制;第二,建立制度防范机制;第三,建立考核评价机制;第四,建立责任追究机制;第五,建立测评预警机制;第六,理顺监督机制,保障各监督主体充分协调发挥作用。

  近年来,随着我国查办案件工作力度的不断加大,一批隐藏较深的违纪违法分子被挖了出来,受到法纪的严惩,反腐败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是,由于体制和市场经济转轨所产生的一些负面影响,不同阶层、不同行业领域的领导干部违纪违法腐败案件仍时有发生,一些带有苗头性、倾向性和规律性特点的案件逐渐暴露出来。如何把握近年来领导干部违纪违法腐败现象脉络,做到蛇打七寸,攻其要害,有效遏制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的发生,已成为各级执纪执法机关亟待解决的课题。

  领导干部违纪违法的原因

  人与权力、利益的结合,为什么会产生腐败?这是因为:其一,人的天性是有缺陷的,在一系列人区别于动物的高级心理活动中,有一根本特征,即占有和支配心理。这是腐败产生的根源;其二,权力本身蕴含着导致腐败的因素,权力本身具有强制性、扩张性、支配性,权力的这种本性往往与人类自身的弱点联姻,从而使双方互相强化,并诱惑人们去扩张权力。当没有外部制约或制约不力的时候,其腐败因素随时可能恶性膨胀,走向另一面;其三,高回报的利益是引发腐败的催化剂。人类的绝大多数行为无不在追求利益的最大化,腐败行为的演变过程往往循此路径发展。

  (一)主观方面

  1、放松自我教育,思想麻痹松懈。剖析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纵观其人生历程,不难发现,大多数领导干部在成长之初或任职之初,有着远大的理想抱负,政治思想是可靠的尚具有一定的党性观念,工作上勤奋敬业,积极努力。但是随着政治上的进步,地位身份发生了变化,加之长时间不注重理论学习,放松自我教育。在一些公务活动和人际交往中思想麻痹松懈。从开始的受之有愧到习以为常,从谨慎行事到肆无忌惮,其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逐步偏离了正确的轨道,导致思想滑坡、人格蜕变。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思想恶性膨胀,信奉“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的哲学。将人民交给的权力当作谋私的工具,使公共权力异化成了私有权力,一门心思想着如何利用职权多捞钱财。

  2、爱慕面子虚荣,滋生攀比心理。大凡在领导干部中有一个“领导形象”的概念,有些领导干部能把这个“形象”与党的形象紧密联系起来,而有些领导干部却把这个“形象”与个人的虚荣面子狭隘地混为一谈,往往以“看看人家”又想想自己,滋生攀比心理,造成心理天平倾斜,并从另一方面产生“武装形象”的欲望和念头,唯恐寒碜自己。甚至奉行“一人得道,鸡犬升天”,利用权力大搞裙带关系,任人唯亲、封妻荫子,结帮拉派,于是,着手实施“人无横财不富,马无夜草不肥”和“千里做官为求财”的人生信条。

  3、贪图安逸享乐,追求腐朽生活。有的领导干部一旦做官掌权,便贪图安逸享乐,失衡心态造成自我补偿心理,羡慕他人灯红酒绿的“气派”转而“傍大款”,与个体老板打得火热,搞权力共享、利益分享,疯狂敛财,包养情妇,认为“天老大、我老二”,目无组织、心无群众、专横跋扈,追求腐败奢侈生活。

  4、明知故犯敛财,试图侥幸漏网。在违纪违法领导干部中,多数是明知行为不轨而为之。其中的缘由就是侥幸心理作祟,有的自以为隐蔽而忘乎所以;有的以不一定能查到自己头上自我安慰;有的以“关系网”、“保护伞”撑腰而有恃无恐;有的以早已订立的攻守同盟做好自我保护准备;有的甚至东窗事发仍负隅顽抗试图侥幸过关。

  (二)客观方面

  1、干部的培养教育淡化。随着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各级党委在干部的选拔任用上加大了力度,推进民主选举,加强任前公示,严把考察程序,增强透明度,扩大知悉面。又通过党校培训和平常组织的政治学习来提高干部的政治理论素质,的确有一大批德才兼备的优秀干部脱颖而出。但是,在他们走上领导岗位后,在继续成长过程中的培养教育却往往被忽略、被淡化,甚至把对干部成长过程中的培养完全等同于提拔重用或泛泛的学习教育。如果对领导干部重任用、轻培养,就如同只注重栽种树苗,而不注重施肥、浇水和防病灭虫,最终就会枯萎、死亡。并且培养教育的形式不多,内容有限,效果不佳。

  2、对干部的监督乏力。我们把干部的政绩纳入任期管理考核,往往在理解上偏重于“只讲收获、不看耕耘”。其实,看一个领导干部的政绩,其创造政绩的过程也是很重要的。忽略了过程,也就相应弱化了环节中的监督,一级管理一级,一级监督一级的两个作用显得失调。于是,造成拉关系、浮夸、搞假政绩的现象滋生,腐败的温床随之应运而生。对一把手的监督机制存在严重缺陷。

  3、制度的落实不到位。这些年有关党风廉政建设以及从源头上预防和遏制违纪违法的制度应该说不少,某些违纪违法的干部对相关制度也是了解知悉的,关键在于落实上缺乏力度,存在“死角”,制度形同虚设,导致干部首先不遵守制度而滑向违纪违法的深渊。

  4、预防工作凸显薄弱。预防腐败工作的领导机构、工作机构、工作职能、职责尚未健全落实,惩防体系的建设工作还存在不够主动和落实不到位的问题等。

  遏制领导干部违纪违法的对策

  当前党员干部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有其特殊性,要切实有效地遏制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一方面要从源头上机制上加大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力度,积极探索建立健全预防腐败的长效机制,才是治本之策,另一方面要进一步狠抓违法案件的查处,增强威慑力,做到惩防并举、标本兼治。

  l、抓思想教育,提高领导干部拒腐防变能力

  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加强理想信念教育,是提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意识,增强拒腐防变能力的基本途径,也是遏制腐败行为产生的治本之策。在教育内容上,要着重加强以下三个方面的教育:一是加强理想信念教育。近几年查处的表现形式不说相同,违纪违法案件多数是贪污受贿、以权谋私的问题,尽管作案方式和方法不同,但根本原因还是理想信念出了问题,因此要加强党性教育,解决理想信念问题。二是加强宗旨观念教育。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公仆”意识,真正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切实为民办实事、办好事。三是要加强拒腐防变教育。当前,领导干部要增强党性观念,提高“免疫力”,进一步提高拒腐防变的能力。在教育的对象上,从实际来看,当前县域内反腐倡廉教育的重点对象应选择科局级领导干部(特别是党政“一把手”),各单位部门负责人、村支两委负责人。在教育的形式和手段上,既要靠党组织进行灌输教育,又要引导广大党员干部进行自我教育;既要加强示范教育,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引导作用,弘扬正气,凝聚人心,又要深化警示教育,使党员干部在深刻剖析违纪违法原因当中汲取教训,引以为戒,警钟长鸣。

  2、抓制度建设,规范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

  要使领导干部自觉做到廉洁从政,必须用科学的制度和完善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其行为。一是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全面推进制度建设。完善责任制考核办法,严格实行责任追究,不断强化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意识。二是抓好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工作规划》的贯彻落实。要以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为重点,健全反腐倡廉法规制度。针对腐败易发多发的重点领域和关键部位,完善相应法规和制度,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三是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针对当前发案的特点和原因,应着力抓好以下制度建设:

  (1)重大事项集体决定制度。凡是重大事项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一定要经过党委或党组集体讨论决定,村级重大事项必须经过村支两委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任何人无权改变集体的决定;

  (2)实行权力分解制度,对有审批权的部门和管人、管钱、管物的部门实行权力分解,制定相互制约的制度,防止个人以权谋私;

  (3)严格执行政(村)务公开制度,杜绝暗箱操作。对重大决策、财务收支等情况,凡是能公开的,应一律公开,对未真正落实政(村)务公开的单位,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4)强化财政监控,规范落实财经制度,严肃财经纪律,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和政府采购等制度,严格把好财政资金和其它资金收支审批关,堵塞漏洞,杜绝一切违规资金的运作行为。

  3、抓监督检查,增强领导干部自我约束能力

  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监督,是我们党始终保持先进性的根本保证。历史经验和现实情况都充分证明,哪里有不受制约和监督的权力,哪里就会有腐败。只有加强制约监督,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才能有效防止滥用权力和以权谋私的现象。一是要健全权力的内部制衡机制,即以权力制约权力,通过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化,理顺各权力监督机构的组织和运作体制,以实现最佳的监督效益。纪检监察部门要积极履行职责,带头协调各方面的力量,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定期对党员领导干部贯彻执行《廉政准则》等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二是要完善权力的外部监督体系,充分发挥人大、政协、群众团体、民主党派、新闻媒体等社会舆论监督的作用,通过建立评议评估机制和有效落实廉政报告、廉政谈话、述职述廉、经济责任审计、廉政巡视等制度,形成对党员领导干部用权行为的有效监督,督促党员领导干部自觉接受党组织和群众监督,严以律已、廉洁用权。三是强化行政监督,充分运用执行监督手段,积极开展行政效能监察,促使国家公务员廉政勤政。

  4、抓惩治,加大对违纪违法案件的打击力度

  查办案件是惩治腐败的重要手段。通过大力查办违纪违法案件,建立一道严格的党纪国法防线,遏制腐败现象和不正之风滋生和蔓延。一是要把握办案重点,突破一批有影响的大案要案,要把经济类的违纪案列为重点,把党员干部贪污贿赂挪用挥霍公款案件列为重点,把妨碍经济发展和损害群众利益的案件列为重点。二是认真查找案件线索,拓宽案源渠道。针对作案复杂隐蔽化,要通过各种渠道,采取有效办法,主动出击,积极查找案件线索,扩大案源。三是充分发挥办案的治本功能,增强办案的综合效果。不单纯办案,要通过查办案件,及时发现掌握发案单位制度和管理上存在的漏洞,提出完善制度的意见和建议,针对办案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制定相关规范措施加以防范。

  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原因剖析及防范对策与建议二篇精选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利益格局的调整,群众维权意识的增强,各种涉法涉诉问题通过信访渠道汇集,越来越成为社会的热点、难点,并呈现出诉求时间跨度长、诉求涉及面宽、诉求者愿望急切、处理难度大等特点。一些缠访、重复访当事人,长年累月抛家舍业、携妻带眷,到处上访,影响了司法机关的形象和社会的稳定。

  一、涉法涉诉案件

  涉法涉诉案件,是指依法属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和司法部门处理的信访案件。

  二、涉法涉诉信访存在的主要问题

  涉法涉诉信访内容十分繁杂,既包括经济、行政、涉外等实体方面的问题,也包括繁杂法律程序问题,同时还涉及地方政策法规的执行等。

  一是已经进入司法程序或终结程序的案件。主要包括已经提起诉讼、仲裁及行政复议的案件,目前正在审理过程中或已经作出裁决,有的已经上诉,有的甚至通过二审、重审、再审的程序,仍不服处理的案件。

  二是已经由公安或检察机关立案的刑事案件。主要包括故意伤害或杀人、非法集资或诈骗、交通肇事以及揭发举报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案件。

  三是应当诉讼仲裁的事项。主要包括各类民事纠纷(如邻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工伤赔偿、交通事故及其他人身损害赔偿、劳动争议等,按法律规定应当通过诉讼等法定途径解决,但尚未进入程序。

  四是应当行政复议的事项。行政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依法履行职责。同时,行政复议具有很强的时效性。对于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依法向当地政府或上级行政部门提出复议。

  三、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成因分析

  1、司法机关办案瑕疵引发涉法涉诉。政法机关作为公平正义的化身,所办理的案件绝大部分称得上铁案,是经得起法律、经得起历史检验的。但极个别政法干警受权力、金钱、人情关系以及自身业务水平等因素的影响,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存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办案程序等方面瑕疵,从而出现错案。虽然大多数错案通过政法机关内部纠错机制,得以纠正,但也有极少数错案成为定论,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从而导致当事人涉法涉诉信访。再有,一些司法人员办案效率不高,审限时间拖延,引起当事人强烈不满和抵触情绪,也将引发涉诉信访问题。这种信任危机必将对党和政府的形象造成危害。还有,随着互联网、电视、报刊等传媒高度发达,一些错案、不公正、不廉洁执法行为被反复曝光,给政法机关的公正执法形象造成较大杀伤力,使得司法公信力下降,即使是正确判决也可能引发上访。

  2、当事人自身缺陷引发涉法涉诉。一些当事人法律知识少,认识水平较低,盲从于律师,不计诉讼成本,随意使用诉权,当判决结果未能如其所意,即使案件在实体上还是程序上均无不当,也就想当然地形归结为审判人员的办案不正、贪赃枉法,稍不如愿就走上信访之路。对法律、对法院的公正判决毫无警畏之心。有的当事人为满足一己私利,曲解法律,紧咬不放,反复缠访,扰正常信访秩序。有的当事人投机心理严重,认为只要把事情闹大,领导才会重视,才会有结果,于是每逢全国、省“两会”或敏感时期便进京赴省非正常上访,有的在上访前还有意放出风声,以期引起关注,给当地政府施压。还有的当事人好攀比,不顾信访案件之间千差万别的客观事实,看到他人通过上访得到实惠,便引发上访的念头。有的当事人在长期的非正常上访中尝到甜头,不仅得到额外补偿,拿到社保、低保,还领到困难救助救济,给其它信访件的处理带来负面效应。

  3、处纠体制不完备引发涉法涉诉。从法律层面来看,我国的诉讼审判制度是实行“二审终审制”,一个案件经过二级法院审判就终结,产生法律效力,但我国诉讼法所规定的再审制度,作为案件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可以自行决定再审、上级法院可以提起再审、检察院可以通过抗诉引起再审。此外,上级领导的过问也能引起案件的再审。再审程序让当事人有了更多信访的时间和空间。一些当事人抓住再审诉讼程序,不论是否有新的证据,也不论是否超出法定时限,一味纠缠法院,对已生效的判决提出重新审理。从防控涉法涉诉信访制度上看,政府部门的合力并未完全形成,遇有此类纠纷往往是由政法委、法院、信访局三家担责,履行息访息诉工作任务。其它职能部门多半是能绕就绕、能推则推、能拖则拖,对处纠工作积极性不高,对待上访人员的态度冷淡,对信访问题未能尽职尽责,使一些本可就地解决的问题发展为重复访、越级访。对各部门处纠工作的督促多数是从讲政治角度来抓落实,尚没有一套上下共同遵守的制度,存在较大随意性。对信访案件,复查没有次数界定,没有级别规定,反反复复,没有终结和终局性,缺乏终结机制,导致一些涉法涉信访问题数年甚至十几年都无法息案。

  4、执行难引发涉法涉诉信访。一些案件的被执行人因经济状况差,生活困难,赔偿履行能力弱,致使申请人得到的只是“法律白条”,因其合法利益长期得不到兑现而上访。现实中也不乏一些被执行人恶意逃避执行,或故意转移、隐匿财产,或长期滞留他乡,加上个别法官因存在畏难思想,执行力度不大,办法不多等,致使法院因找不到被执行人或无可供执行的财产,造成执行难以到位,从而引发当事人不满,出现涉法涉诉信访。

  四、完善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处理的相关对策

  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严格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是源头预防和减少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发生的根本措施。做好涉法涉诉信访工作,需要牢固树立群众利益无小事、涉诉信访无小案的观念,形成“人人是窗口、个个是形象”理念,打造“环环相扣、件件落实,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

  1、凝聚各方合力,构建涉法涉诉信访工作责任体系。重点抓好四项机制的建设:一是分工负责制。对涉法涉诉问题采取“四定五包”措施,使每一个涉法信访问题都有明确的责任领导和具体的责任人,都有相应的解决措施和处理时限。增强相关单位处理涉访涉诉问题的责任感和工作积极性,分担政法部门、信访部门在此问题所承担的重压。二是个案督办制。对中央、省、市交办的重点信访件,由各级政法委负责督办,根据问题处理进展情况,对承办单位、包案领导适时采取发督办单、上门督促等方式,促使责任人及时解决问题。三是联调机制。对重大、疑难、复杂问题或责任单位难以独自处理的案件,由政法委牵头抽调相关部门人员及当事人亲友,组建专案工作组,采取政策攻心、教育疏导、析案释法、经济补偿等多重手段息诉息访。四是救助机制。采取由财政拔专款、接受社会捐助等方式,建立维稳专项救助资金,从经济上适度解决涉法涉诉当事人的诉求。救助对象主要为:①对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生活又特别困难的当事人;

  ②对实体有疑问但依法不足以提起再审的“瑕疵案”,且当事人同意息诉息访的;

  ③对依法无法处理但又符合情理的涉法信访人;

  ④对已走完法律程序的,生活上极贫极弱的上访人。此外,民政部门对一些涉法涉诉的弱势群体应给予适当关爱,将他们纳入低保等救助范围。

  2、坚持公正司法,从司法环节上最大限度避免涉法涉诉信访。一是努力加强司法队伍建设,不断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增强司法能力。二是建立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充分发挥政府职能部门化解社会矛盾的作用,注重在群众涉访较多的政府职能部门,如城建、国土、农林、卫生、交通等部门设立多元化纠纷调解室,采取组建调委会、派驻法官、司法行政人员等措施,打造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行业调解于一体的纠纷处理模式,尽可能把纠纷解决在部门、化解在诉前,防止社会矛盾纠纷过多地向法院聚集,增加法院的压力。三是加强审判质量管理。坚持常规检查与个案评查复核相结合,规范执法行为,提高办案质量,从司法环节上防控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发生。同时,要认真落实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防止错案的发生。四是加大案件执行力度,从强化领导、部门联动等方面开展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着力化解执行积案,维护法律尊严和社会公信力。

  3、完善考评体系,转变对信访问题的聚焦点。当前信访工作考评机制侧重于上访量和交办件的处理,为防止过度关注信访量和个案的处理,而衍生出拦访、截访和不惜打破法律、政策界限,盲目“花钱买平安”,以损害法律的权威和政策的威信为代价等不正常现象的发生,上级信访部门、维稳机关应当建立上访量、个案处理与信访渠道、信访秩序、服务民生等统筹兼顾的信访考评体系,在关注上访量、个案化解的同时,综合分析评判一个地方的信访问题,将关注重点放在群众涉访内容是否涉及公权力侵犯群众利益、行政机关不作为、司法机关执法不公等,此类既可能有损政府威信、法律威严,又可能在源头上引发信访案件的上访件。从而减少因过于关注信访量、个案处理而造成的变相限制人身自由、破坏法律既判力、乱开政策口子等到一系列负面效应。

  4、加强普法教育,增强法规权威性。预防和减少涉法涉诉案件的发生,一方面要增强司法人员遵从“法”的信仰,依法公正办案。另一方面也要提升普通民众的法律认知水平和对法律的崇敬心理。在涉诉涉法信访案件中,有不少上访当事人是因为法律知识缺乏,法律素质低而走上信访道路的。当前涉访者中五十岁以上的老同志比较多就是一个比较好的例证。他们当中不少人对法律缺乏基本的信仰和敬畏,当法院的裁定不能与自己的意愿相符时,便无理取闹,盲目缠访、闹访,完全不顾忌其行为后果。他们的行为在导致自己的权益难以得到法律保护的同时,对法律的权威性也是一种损害。可以通过各种形式的普法教育,尽可能地提高上访者的法律素质,使其知法、守法、用法、敬法,从而增加在法律层面上解决信访问题的可能性。

  5、治理无序上访,打造依法信访的良好氛围。一是建立公开听证、公开答询制度。对于重大、疑难案件,特别是上访人无理取闹、缠访缠诉案件,承办单位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律专家、律师和当事人及其近亲属参加公开听证和答询,依靠社会力量和群众舆论做好化解矛盾纠纷工作,达到息访息诉的效果。二是依法采取惩戒措施。对法、理、情都无合理成份且长期缠访、闹访的当事人以及借助涉法涉诉信访问题恶意煽动、策划、组织上访的,由公安机关介入,固定相关证据,搜集违法犯罪事实,依法给予打击。三是建立完善终结机制。由上级信访部门、维稳机关制定出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终结操作规程,对已走完法定程序、一定时限内未再出现上访、签订“息诉罢访”承诺书等情形的信访案件,及时予以销案,不再列入信访考评范围。

  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原因剖析及防范对策与建议三篇精选

  通过近段时间对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和党章党史的学习,感觉自己的思想接受了一场洗礼,对照自身,我进行了深刻的剖析,现将自身发现的问题,产生的原因及整改措施向大家汇报如下:

   一、存在问题及产生原因

   1、政治理论学习不深入、不深刻。在学习时粗略的看,泛泛的看,习总书记的理论著作只有抄写政治学习笔记时才拿出来看,大多数的学习止于学习强国,目前还排在全国的440万名。

   产生原因:觉得国家大事离自己太远,只要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就行了。没能从学习中汲取足够的精神养分和思想认知、方法经验。造成自己热情不够,思想不新,大局意识不强,安于现状。

   2、履职尽责方面,由于学习的不深入,造成头脑里东西少,工作谋划能力不足,一些会议精神的传达只是照本宣科,没能做到更进一步,更好一点。没有用先进的理论知识武装自己,工作方法单一,遇事急躁,和个别教师发过火,在用心用情用力上做得不够。

   产生原因:思想上麻痹大意,只局限于具体工作,对学习内容一知半解,俯下身子静下心做的不够,做事生硬、浮躁。

   3、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方面,缺乏“山凿一尺宽一尺,路修一丈长一丈”的攻坚克难的精神,和“只要我还干的动,我都永远为村里的老百姓做事”的恒心毅力,生活上对教师的关心帮助不够,工作上光是想法多,但是落实的少,还自满自足。

   产生原因:奋勇争先意识淡化,随大溜、过得去思想严重。俗话说“行百里者半九十”,在解决困难,推进学校发展的“最后一公里”上认识不清,功夫不够。

   二、整改措施

   1、端正思想,加强自身理论学习,合理规划学习时间,抱着“空杯心态”学习,悟原理,学新知,提高新能力。深刻学习习总书记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抗疫精神、脱贫攻坚精神和党章党史,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好“两个维护”,提高自身的政治站位,让自己的精神血液足够热,理论方法足够新,服务意识足够强。

   2、端正态度,坚持“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做到以人民为中心,增强服务意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带领全体教师加强师德修养,坚定育人之心,发挥攻坚克难、奋勇争先的精神,立足岗位做贡献,办领导放心、家长满意的学校,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和社会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