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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宰企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是指面对突发事件如自然灾害、重特大事故、环境公害及人为破坏的应急管理、指挥、救援计划等。第一文档网为大家整理的相关的屠宰企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供大家参考选择。

  屠宰企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畜禽屠宰环节肉品安全事故(事件)对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切实保障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肉品安全事故(事件)给群众带来的危害,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黑龙江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省商务厅食品安全事故(事件)应急处置预案》、《黑龙江省畜禽屠宰环节肉品安全事故(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特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指导全市畜禽屠宰环节发生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协助相关监管部门开展的肉品安全事故(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1.4事故分级

  本预案所指的肉品安全事故(事件)包括市商务局牵头负责的畜禽屠宰环节所发生的肉品安全事故(事件)。食品安全事故分级依据《省商务厅食品安全事故(事件)应急预案》分四级,即:

  1、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1)受污染畜禽产品流入2个以上省份或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造成特别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或经评估认为事故危害特别严重的;(2)国务院认定的其他I级畜禽屠宰环节食品安全事故。

  2、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1)屠宰环节受污染的畜禽产品流入两个以上地市,造成或经评估认为可能造成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食物中毒的;(2)发现在我国首次出现的新的污染物引起的源于屠宰环节畜禽产品的食源性疾病,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后,并有扩散趋势的;(3)1起由屠宰环节畜禽产品引发的食品安全事故,人数在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人以上死亡的。(4)省级政府认定的其他Ⅱ级畜禽屠宰环节食品安全事故。

  3、食品安全事故(Ⅲ级)。(1)受污染的屠宰环节畜禽产品流入2个以上县(市),已造成严重健康后果的;(2)1起由屠宰环节畜禽产品引发的食品安全事故,人数在100人以上的,或出现死亡病例的;(3)市(地)级政府认定的其他Ⅲ级畜禽屠宰环节食品安全事故。

  4、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1)存在健康损害的污染畜禽产品,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2)1起由畜禽产品引发的食品安全事故,人数在100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的;(3)县级政府认定的其他Ⅳ级畜禽屠宰环节安全事故。

  1.5事故(事件)处置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减少畜禽屠宰环节肉品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健康损害。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按照“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原则,建立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畜禽屠宰环节肉品安全事故(事件)应急机制。

  (3)居安思危,预防为主。把预防作为应对食品安全事故(事件)处置工作重点,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加强日常监测、评估和预警;加强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公众和企业经营者自我防范和应对肉品安全事故(事件)的意识和能力。

  2组织机构及职责

  2.1组织机构设置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市商务局立即成立并启动肉品安全事故(事件)应急处置小组(以下简称应急处置小组),在哈尔滨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小组统一领导下,发挥应急处置作用。应急处置小组组长由市商务局主管副局长担任,成员由市商务局畜禽屠宰监管处、畜禽屠宰稽查大队组成。应急处置小组办公室设在畜禽屠宰监管处。

  2.2应急处置小组主要职责

  根据肉品安全事故(事件)的区位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肉品安全事故(事件)实行分级管理,落实责任。坚持群防群控,加强日常监测,及时分析、评估和预警。对可能引发的肉品安全事故(事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坚持实行科学民主决策,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对突发肉品安全事故(事件)作出快速反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严格控制事故(事件)发展,有效开展应急工作,切实做好善后处理及整改督查工作。

  2.3应急处置小组办公室职责

  应急处置小组办公室承担应急处置小组的日常工作,主要负责贯彻落实应急处置小组的各项部署,组织、协调、实施屠宰环节重大肉品安全事故(事件)应急处理工作;推动督促和指导相关区、县(市)畜禽屠宰管理部门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控制事故(事件),防止事态蔓延扩大;研究协调解决事故(事件)处置中的具体问题;向市食品安全应急处置小组及有关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协助有关部门和各区、县(市)畜禽屠宰管理机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应急处置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应急处置小组办公室建立相关工作制度,确保快速反应,准确掌握情况,高效有序处置。

  2.4工作组设置及职能

  根据屠宰环节肉品安全事故(事件)处置需要,应急处置小组设若干工作组,各工作组在所应急处置小组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并随时将处置情况报告应急处置小组办公室。

  2.4.1事故(事件)调查组

  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调查事故(事件)发生原因,评估事故(事件)影响,尽快查明事故(事件)原因,作出调查结论,提出事故(事件)防范意见;对监管人员的失职、渎职等行为进行调查。

  2.4.2事故(事件)处置组

  负责依法组织实施行政监督和处罚;监督、指导事故(事件)发生地定点屠宰企业对检出的病害畜禽产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等;配合有关监管部门督促召回、下架、封存有关肉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防止危害蔓延扩大。

  2.4.3新闻宣传组

  负责组织事故(事件)处置的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2.4.4专家组

  应急处置小组在需要处理有关本单位无力解决的技术问题时,应邀请相关方面的专业人士组成专家组,负责对事故(事件)进行深层次分析评估,为事故(事件)处置提供支持和帮助。

  3监测预警、报告与评估

  3.1监测预警

  各区、县(市)畜禽屠宰监管部门通过行业管理、媒体监督、群众举报、公众反映、日常执法等各种形式监测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或已确认的不安全肉品;对监测信息进行深层分析,对可能引发发生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肉品或事件,提出行业预警信息;通过加强行业管理等措施预防发生较高肉品安全风险事故(事件),控制或降低屠宰环节肉品安全的风险和危害程度。加强肉品安全信息管理,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建立畅通的信息监测和通报网络体系,形成统一、科学的肉品安全信息预警体系,及时研究分析肉品安全形势,对肉品安全问题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

  屠宰环节肉品安全预警信息来源:

  (1)专项监督检查、专项执法检查、肉品质量监测;

  (2)畜禽屠宰管理部门的事故(事件)报告;

  (3)畜禽定点屠宰企业的'事故(事件)报告;

  (4)卫生部门风险预警信息;

  (5)相关监管部门情况通报;

  (6)经核实的消费者投诉举报;

  (7)经核实的新闻媒体曝光信息。

  3.2事故(事件)报告

  建立肉品安全事故(事件)报告制度,包括信息的报告和通报,信息采集和报送等。

  3.2.1报告要求

  1、屠宰环节肉品安全事故(事件)的发生地畜禽屠宰管理机构应及时报告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及市商务局。不得迟报、漏报或瞒报。

  2、应急响应期间,各区、县(市)畜禽屠宰管理机构应及时向市商务局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3.2.2报告内容

  报告应当包括事故(事件)发生单位、时间、地点、危害程度、伤亡人数、事故(事件)报告单位信息(含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已采取措施、事故(事件)简要经过、事故(事件)原因等内容。

  3.2.3事故(事件)评估

  在同级政府食品安全办公室的统一组织下,畜禽屠宰管理部门应在各级商务主管部门领导下,配合同级卫生等有关部门开展肉品安全事故评估。

  4应急响应

  4.1突发事故分级响应

  根据畜禽屠宰环节肉品安全事故分级,肉品安全事故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响应。并按响应级别和责任分工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工作流程如下:

  (1)应急处置小组及时召开会议,制定具体措施。

  (2)部署、指导事发地畜禽屠宰管理部门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3)派出人员,会同当地畜禽屠宰管理部门开展事故应急、调查、处置有关工作。

  (4)及时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5)参与新闻发布、信息公布的相关工作。

  (6)根据事故(事件)原因,协助当地畜禽屠宰管理部门制定管理机制和措施。

  4.2应急处置措施

  较大肉品安全事故(事件)发生后,畜禽屠宰管理部门应在先期处置的基础上,针对事故(事件)的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立即组织有关部门或工作组,视情采取以下应急处置措施,最大限度减轻事故(事故)危害。

  (1)对涉案畜禽产品进行检验,尽快查找事故(事件)发生的原因,依据《食品安全法》、《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黑龙江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和省财政厅、商务厅《关于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关于规范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档案的通知》等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对违法者进行行政处罚,对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2)肉品安全监管部门应依法就地或异地封存与事故(事件)有关的畜禽产品及相关产品;待现场调查完结后,责令彻底清洗消毒被污染的肉品专用设备、工具及容器,消除污染;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肉品及原料,依法责令生产经营者召回、停止销售并对病死、病害畜禽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检验后确认未被污染的应予以解封。

  (3)市商务局组织事故(事件)发生地畜禽屠宰管理部门及时组织研判事故(事件)发展态势,并向事故(事件)可能蔓延的地方畜禽屠宰管理部门通报信息,提醒做好应对准备。

  (4)依法从严查处因突发肉品安全事故而导致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扰乱市场秩序和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4.3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在畜禽屠宰环节肉品安全事故(事件)处置过程中,符合《黑龙江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响应级别调整和响应终止条件的,各级畜禽屠宰管理部门应在充分评估论证的基础上,按响应级别权限规定,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调整应急响应级别或响应终止的建议。

  5应急保障

  5.1通讯及信息保障

  各区、县(市)畜禽屠宰管理部门要畅通通讯网络,设立举报电话,畅通信息和举报投诉渠道,确保肉品安全事故(事件)应急处置相关信息的及时收集。发生屠宰环节肉品安全事故(事件)期间,市商务局应急处置小组与事发地畜禽屠宰管理部门保持热线联系,保证肉品安全事故(事件)信息及时传递、既时掌握、准确报送。

  5.2人员技术保障

  应急预案启动期间,各区、县(市)畜禽屠宰管理部门要加强领导干部值班值宿,领导在岗带班,有专人值班,全员备勤。要加强应急处置力量建设,提高人员应急处置的技术能力和工作水平。

  5.3物资、设备及经费保证

  肉品安全事故(事件)的产品技术鉴定工作必须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当事故(事件)发生时,委托检测机构立即采集样本,按有关标准要求实施检测,为肉品安全事故(事件)定性提供科学依据。要确保屠宰环节肉品安全事故(事件)处置所需设施、设备的配置,做到随时应急,随时使用。畜禽屠宰管理部门用于肉品安全事故(事件)应急处置的费用应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5.4宣传培训

  各区、县(市)畜禽屠宰管理机构要加强对屠宰企业经营者、执法监管人员及广大消费者的肉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与培训,促进专业人员掌握肉品安全知识,增强肉品经营者的责任意识,提高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为科学处置屠宰环节肉品安全事故(事件)提供支撑。

  6附则

  本预案由哈尔滨市商务局负责解释和组织实施。

  7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屠宰企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规范全区畜禽屠宰行业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地指导、协助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淄博市畜禽屠宰行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域内畜禽屠宰企业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与救援行动。

  《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规定,安全生产事故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4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管理、属地为主,部门协作、协同行动。

  2组织机构及职责

  区畜牧兽医局畜禽屠宰行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指导、协调全区畜禽屠宰行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对事故企业进行支援,指导和协助我区开展畜禽屠宰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2主要职责:

  (1)决定启动《张店区畜禽屠宰行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2)确定现场工作组规模,派遣现场工作组。

  (3)向区政府报告事故情况。

  (4)联络区政府有关部门,掌握安全生产事故救援工作进展。

  3监控与预警

  3.1事故监控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关人员应当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对可能引发事故的险情,或者其他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的重要信息应及时上报。

  3.2预警行动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关人员接到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的信息后,按照应急预案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

  3.3报告

  3.3.1 报告责任主体

  (1)发生畜禽屠宰安全生产事故的企业;

  (2)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鼓励其他单位和个人向各有关部门报告畜禽屠宰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情况。

  3.3.2 报告程序和时限

  按照由下至上逐级报告的原则,各责任主体应及时报告畜禽屠宰安全生产事故,紧急情况可同时越级报告。

  (1)畜禽屠宰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畜禽屠宰企业应当立即向区畜牧兽医局报告。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

  (2)事发地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在2小时内向区畜牧兽医局报告,并立即组织人员,赴现场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

  4应急响应

  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发生畜禽屠宰安全生产事故,立即启动应急响应。

  4.1 先期处置

  4.1.1 事发地先期处置

  事发地单位接到畜禽屠宰行业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到事发现场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上报。

  4.1.2 区局先期处置

  区畜牧兽医局接到畜禽屠宰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后,应立即调查核实事件原因和进展情况,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市局畜禽屠宰行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并根据情况开展以下工作:

  (1)加强对事故处置工作的指导和协调,调查了解事故发生的有关情况。

  (2)根据调查情况,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评价,对事件性质和原因提出意见报市局畜禽屠宰行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4.2 应急措施

  区畜牧兽医局畜禽统一指挥、组织开展相关工作,在先期处置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采取以下措施:

  (1)根据事故发生情况和级别确定是否对发生事故的企业派出工作组。如需要,立即派出工作组赴企业,指导、协调事件调查和处置工作。

  (2)视事故级别和要求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区政府、市畜牧兽医局,并通报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3)召开会议,通报工作进展情况,研究部署应急处置工作重大事项。

  (4)区畜牧兽医局及时与区政府新闻管理部门联系沟通,建立信息发布机制,及时向社会发布事件有关信息。对外公布咨询电话。

  4.3应急响应终止

  事故得到有效控制后,区畜牧兽医局及时上报市局,并由区畜牧兽医局畜禽屠宰行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4.4信息发布

  4.4.1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科学公正的原则。

  4.4.2 事故发生后,应在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并根据事故救援发展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

  4.4.3信息发布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报道等形式。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事发地单位在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领导下,配合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尽快消除事件影响,妥善安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维护社会稳定。

  5.2事故调查报告、经验教训总结及改进建议

  畜禽屠宰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结束后,发生畜禽屠宰安全生产事故的企业应及时对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评估,进一步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水平。将应急处置工作评估总结报送市畜牧兽医局。

  6 附则

  6.1本预案由区畜牧兽医局制定和解释,并根据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修订。

  6.2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屠宰企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为规范我省畜禽屠宰行业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地指导、协助实施应急救援工作,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近日省畜牧兽医局出台了《山东省畜禽屠宰行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预案》从编制目的、适用范围、组织机构及职责、监控与预警、应急响应、后期处置等方面对做好我省畜禽屠宰企业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与救援行动提出具体要求;

  一是组织机构。省畜牧兽医局畜禽屠宰行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指导、协调全省畜禽屠宰行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对事故企业进行支援,指导和协助当地畜牧兽医局开展畜禽屠宰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二是监控和预警。各级畜牧兽医局要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对可能引发事故的险情,或者其他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的重要信息应及时上报;接到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的信息后,按照应急预案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

  三是应急响应。发生畜禽屠宰安全生产事故,立即启动应急响应,按照由下至上逐级报告的原则,各责任主体应及时报告畜禽屠宰安全生产事故,紧急情况可越级报告。事发地县(市、区)畜牧兽医局接到畜禽屠宰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到事发现场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上报。省畜牧兽医局畜禽屠宰行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统一指挥、组织开展相关工作,在先期处置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采取相应措施,包括:根据事故发生情况和级别确定是否对发生事故的企业派出工作组;视事故级别和要求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省政府、农业部,并通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及时与省政府新闻管理部门联系沟通,建立信息发布机制,及时向社会发布事件有关信息等。事故得到有效控制后,由省畜牧兽医局畜禽屠宰行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四是后期处置。相关市、县(市、区)畜牧兽医局在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领导下,配合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妥善安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维护社会稳定。应急处置结束后,相关市、县(市、区)畜牧兽医局应及时对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评估,进一步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水平。事件发生地和事件涉及的畜禽屠宰生产企业所在地县(市、区)畜牧兽医局应及时将应急处置工作评估总结报送市级畜牧兽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