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位置:首页> 工作计划 > 工作计划模板 > 社区慈善基金章程管理办法

社区慈善基金章程管理办法

  慈善基金,是指具有一定组织性的个人、企业,无偿为弱势群体筹集资金的组织。下面是第一文档网为大家整理的社区慈善基金章程管理办法,供大家参考。

  社区慈善基金章程管理办法

  为了完善广东省德胜社区慈善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法人治理结构,规范理事会的运作程序,鼓励理事会成员积极参与理事会决策,根据《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广东省德胜社区慈善基金会章程》、《广东省德胜社区慈善基金会理事会工作制度》的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本规则是理事会审议决定议案的基本行为准则。

  第一条 议事原则

  (一)依法依规,符合章程。议事的议案和提案与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符合基金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且属于理事会的职责范围。

  (二)平等参与,民主协商。所有理事均享有同等的参与权和表决权。

  (三)集体审议,民主决策。服从多数,决议遵从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尊重少数,对于不同意见和少数意见,要给予表达的机会,其他成员要耐心聆听,认真考虑。

  (四)务实严谨,集思广益。理事应当忠实履行职责,公正严谨,对审议的内容当面提出自己的意见,不在会后议论。经充分讨论后,再进行表决。

  第二条 议事内容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四)决定设立分支机构、办事机构和专项基金;

  (五)决定组织架构组成;

  (六)审定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

  (七)审议秘书处的工作报告;

  (八)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计划;

  (九)审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定由秘书长拟定的副秘书长、各部门负责人以及员工的聘任和解聘方案;

  (十一)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条 议事程序

  (一)议题确定

  理事会成员和秘书处均可提出议题和议案,且需在理事会会议召开不少于7天前提出,并经理事长同意,可确定为理事会讨论议题。议题应在会议通知里列明,原则上不对临时议题进行表决。如临时提出议题,征得理事长同意后,方可确定为理事会讨论议题。

  (二)会议通知

  召开会议,应提前至少5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全体理事、监事。通知内容应包括日期、地点、议程、联系人和特邀参会人员名单。

  (三)参会人员

  1.理事。原则上应本人参与议事会议。如需其他人代为出席,需经理事长同意后,签署书面委托书,指定代理人出席和表决。代理人可为非理事成员。

  2.监事。每次会议至少有1名监事列席,监督会议的议事内容、召集程序、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等是否合法合规有效。

  3.特邀人员。根据实际需要,可邀请与议题相关的非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列席会议,并提供参考意见。

  (四)会议讨论

  根据议事内容理事会可灵活采用现场会议、网络会议等形式进行议事。会议由理事长主持,也可由理事长授权副理事长、秘书长主持。参会人员充分发表个人意见,主持人负责掌握时间和流程,以便完成理事会议题讨论的任务。对应议而未议的事项,以及议而未决的事项,可暂缓审议,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听取各方面意见后,再安排审议。

  (五)会议表决

  根据决议内容可灵活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出席会议的理事对所审议的内容进行逐项表决,可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出席会议的理事委托代理人在其授权范围内对所审议的内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

  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重要事项决议须经出席理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重要事项包括:

  1.章程的修改;

  2.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3.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4.章程规定的重大资助、投资活动。本基金会的重大资助项目包括:年度慈善项目计划;单次(项)资助捐赠超过30万元的慈善项目;持续时间超过3年的慈善项目。

  (六)会议记录

  1.会议记录。无论采取何种形式议事,理事会会议都应当拟定会议记录,内容应包括参与人员情况、会议日期和形式、会议议程、各发言人对每个审议事项的发言要点、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以及其他应当记录的内容。

  2.会议纪要。会议形成决议的,应当拟定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故意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持反对意见并记载于会议纪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四条 议事纪律

  (一)客观公正。理事应本着实事求是和对基金会认真负责的态度,针对审议事项客观公正地发表自己的意见,对事不对人,尊重每一位参会者。遵守会议时间安排。

  (二)利益回避。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应主动提出利益回避,不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

  (三)保密责任。审议内容未经允许不得对外泄露或公开。

  第五条 决议执行

  (一)理事会决议由秘书长负责组织实施和协调执行,并向理事长和理事会汇报。

  (二)在实际工作中因出现新情况需要改变原决议内容的,秘书长可向理事长建议提请下次会议讨论。

  第六条 附则

  本规则经第一届理事会第十二次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执行,基金会其他议事内容同样适用本规则。如有与基金会章程冲突之处,以基金会章程为准。

  本规则由理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社区慈善基金章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基金会的组织和活动,维护基金会、捐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力量参与公益慈善事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基金会,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开展公益慈善活动为目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

      第三条基金会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不得危害国家的安全、统一和民族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公德。

      第四条基金会应当根据实际,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基金会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基金会依照章程开展公益慈善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自愿、诚信、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基金会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基金会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第七条国家制定扶持鼓励措施,通过购买服务、财政资助、人才培养等方式支持基金会发展。

   国家对在经济社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基金会,给予表彰和奖励。

      基金会及其捐赠人、受益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第二章设立、变更和注销

     第八条设立基金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以开展公益慈善活动为宗旨;

      (二)不以营利为目的;

      (三)有一定数额的注册资金,并且为到账货币资金;

      (四)有自己的名称、章程、住所、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以及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在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基金会注册资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基金会注册资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在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基金会注册资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

      第九条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登记的基金会除符合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以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金不低于8000万元人民币;

      (二)面向全国以资助慈善组织和其他组织为主要活动方式;

      (三)发起人在有关领域内,具有全国范围内的广泛认知度和影响力。

      经国务院批准的,可以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并且自登记之日起取得公开募捐资格。

      第十条基金会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规定,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准确反映其特征。

      省级以下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基金会应当冠以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管辖的行政区域名称。

      基金会名称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基金会的发起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在被吊销登记证书、被取缔的组织担任负责人,自该组织被吊销登记证书、被取缔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国家机关不得发起设立基金会。

      第十二条发起人应当提交下列文件,申请登记:

      (一)申请书;

      (二)章程草案;

      (三)验资证明和住所证明;

      (四)发起人、拟任负责人身份证明。

      按照规定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基金会,发起人还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申请书和章程草案应当经全体发起人同意。

      拟任负责人中应当有1名以上的主要发起人。

      基金会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不得向发起人以外的组织和个人发布募捐信息。

      第十三条基金会章程必须明确基金会的公益慈善性质,不得规定使特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益的内容。

      基金会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和住所;

      (二)宗旨和业务范围;

      (三)注册资金数额;

      (四)财产来源及构成;

      (五)组织机构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六)理事、监事的职责、资格、产生程序和任期;

      (七)负责人的职责、资格、产生程序和任期;

      (八)财产管理使用制度;

      (九)项目管理制度;

      (十)终止情形及终止后的清算办法。

      第十四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受理基金会设立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登记期限的,经上一级民政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60日。

      第十五条准予登记的基金会,由登记管理机关发给《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应当载明基金会的主要登记事项、慈善组织属性、募捐方式。不予登记的,书面说明理由。

      基金会的登记事项包括:

      (一)名称;

      (二)住所;

      (三)宗旨和业务范围;

      (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理事、监事;

      (五)注册资金。

      有业务主管单位的,登记事项还应当包括业务主管单位。

      第十六条基金会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

      基金会凭登记证书依法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

      基金会应当将印章样式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七条基金会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基金会修改章程,应当自修改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章程核准。

      有业务主管单位的基金会办理上述事项,应当先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

      第十八条登记管理机关在审查基金会成立、变更过程中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可以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或者通过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所需时间不包括在审查时限之内。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告知申请人。

      第十九条基金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出现章程规定的终止情形的;

      (二)因分立、合并需要终止的;

      (三)连续2年未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的;

      (四)依法被吊销登记证书的;

      (五)由于其他原因需要终止的。

      基金会依据前款第(一)、(二)项规定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当由理事会作出终止决定。

      第二十条基金会理事会应当在决定终止之日起30日内组织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并向社会公告。逾期未成立清算组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有业务主管单位的基金会,逾期未成立清算组或者清算组不履行职责的,由业务主管单位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期间,基金会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90日内完成清算工作,并在清算工作完成后代表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

      清算费用可以从基金会财产中支付。

      第二十一条申请基金会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上缴印章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清算报告;

      (二)注销登记申请书;

      (三)登记证书正、副本;

      (四)银行账户注销证明;

      (五)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

      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30日内核准注销。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二十二条基金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根据法律、法规和章程开展活动,对基金会负责。

      理事会的理事为5人至25人,具体人数由章程规定。

      第一届理事会应当包含主要发起人。

      第二十三条理事任期由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5年。理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理事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理事连续两次无正当理由不出席理事会议的,视同辞职。

      理事会成员低于章程规定人数的,应当及时补足。未补足前,原理事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的规定,履行理事职务。拒不履职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可以设副理事长1人至3人,从理事中选举产生。理事长是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基金会理事中相互间具有近亲属关系的总数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相互间具有近亲属关系的理事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第二十六条基金会理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章程;

      (二)设定和管理内部组织机构,制定管理制度;

      (三)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秘书长;

      (四)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活动、投资活动、关联交易等;

      (五)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者终止;

      (六)审议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报告、收支预算和决算;

      (七)制定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方案;

      (八)决定理事和秘书长报酬事项;

      (九)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基金会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有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的,应当及时召开理事会会议。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理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理事长履行职务;副理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在理事中推选召集人,并由召集人主持召开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八条基金会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会议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第一至五项须经全体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九条理事会会议应当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或者他人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一名受托人在一次理事会会议上只能接受一名理事的委托,并且委托理事的人数不得超过全体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三十条理事会会议应当形成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理事和受托人应当在会议纪要上签名。理事的反对意见应当记录于会议纪要。

      第三十一条基金会设秘书处。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和章程赋予的其他职权。

      秘书长应当为专职,不能由理事长兼任。

      不担任理事的秘书长列席理事会。

      第三十二条基金会设立监事或者监事会。

      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应当设监事会。监事会的监事为3人至7人,具体数额由章程规定。监事会设监事长1人。

      前款规定以外的基金会至少设1名监事;资产规模较大的,可以设监事会。有3名以上监事的,应当设监事会。

      第三十三条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选派,也可以由登记管理机关选派。

      监事长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监事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监事之间不得有近亲属关系。监事不得由理事、秘书长、基金会财务会计人员及其近亲属兼任。

      第三十四条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基金会的监事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秘书处开展业务情况,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

      (二)提出罢免或者解聘的建议;

      (三)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反映基金会异常活动情况;

      (四)章程赋予的其他职权。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可以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三十五条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六条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领取薪酬。

      在基金会领取薪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理事、监事履行职责时产生的必要费用,由基金会承担。

      第三十七条有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基金会理事、监事、秘书长。

      理事、监事、秘书长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情形之一的,基金会应当解除其职务。

      第三十八条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不得由现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兼任。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九条基金会的理事、监事、秘书长,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基金会、受益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基金会理事、监事、秘书长与基金会发生交易行为的,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有关交易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四章活动准则

     第四十条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不得在发起人、捐赠人、理事、监事和工作人员中分配。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分、挪用、截留、侵占基金会财产。

      第四十一条基金会开展公开募捐,应当依法取得公开募捐资格。未取得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可以在发起人、理事会成员等特定对象范围内开展定向募捐。

      第四十二条基金会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制定募捐方案。募捐方案应当在开展募捐活动前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为应对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无法在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前办理募捐方案备案手续的,基金会应当在公开募捐活动开始后五个工作日内补办备案手续。

      第四十三条基金会接受货物、房屋等有形财产捐赠的,应当在实际收到后验收确认并开具捐赠票据。

      第四十四条基金会与捐赠人订立了捐赠协议的,应当按照协议约定使用捐赠财产。如需改变用途,应当征得捐赠人同意且仍需用于公益慈善事业;确实无法征求捐赠人意见的,应当按照基金会的宗旨用于与原公益慈善目的相同或者相近的目的。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其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应当仍然用于捐赠目的。

      第四十五条捐赠人对其捐赠财产管理使用的有关资料有疑问的,基金会应当及时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

      基金会开展定向募捐的,应当及时或者按照捐赠人要求向其告知募捐情况、募得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

      第四十六条基金会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公益慈善项目,应当就委托事宜签订协议,并对公益慈善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监督。

      项目执行方未按协议约定使用捐赠财产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基金会可以依法解除协议并要求返还财产。

      第四十七条基金会不得吸收会员,不得资助与公益慈善目的无关的营利性活动。

      第四十八条基金会开展保值、增值活动,应当遵守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确立投资风险控制机制。

      第四十九条基金会的年末净资产不得低于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注册资金最低标准。

   基金会开展公益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专项基金等分支机构是基金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应当在该基金会授权的范围内,使用冠有所属基金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开展活动,由基金会承担法律责任。专项基金等分支机构全部收支应当纳入基金会财务统一核算。

      基金会不得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

      第五十一条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

      基金会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的财务会计报告须经审计。

      基金会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基金会的财产不得利用任何个人和其他组织的账户存储。

      第五十二条基金会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用于公益慈善目的;无法按照章程规定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该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慈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五十三条基金会接受境外捐助、开展对外合作、加入国际组织等,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建立相应管理制度。

  第五章信息公开

     第五十四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在统一的信息平台上免费提供基金会信息发布服务,并及时向社会公开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信息:

      (一)基金会设立、变更、注销、章程核准等事项;

      (二)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名单;

      (三)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基金会名单;

      (四)对基金会开展检查、评估的结果;

      (五)对基金会的表彰、处罚结果;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五十五条登记管理机关以外的其他政府部门(以下简称其他政府部门)应当公开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信息:

      (一)行政许可决定;

      (二)行政处罚结果;

      (三)其他依法应当公开的信息。

   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政府部门之间应当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第五十六条基金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并在登记管理机关统一的信息平台上向社会发布。

      当年成立登记的基金会,自下一年度起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有业务主管单位的基金会,应当在报送登记管理机关之前,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

      第五十七条年度工作报告内容包括:

      (一)登记事项、网址和联系电话等基本信息;

      (二)接受捐赠以及大额捐赠情况、公开募捐情况、公益慈善活动支出和管理费用情况、实施慈善项目情况、财产管理情况、保值增值情况、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情况、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情况、工作人员工资福利情况等业务活动情况;

      (三)理事、监事、工作人员信息以及领取报酬的情况,理事会召开和决策情况,党组织建设情况,专项基金等机构建设情况;

      (四)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

      (五)接受检查和评估的结果,受到表彰、处罚的情况,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有关税收优惠资格等情况;

      (六)监事意见;

      (七)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情况;

      (八)登记管理机关要求的其他信息。

      第五十八条基金会的年度工作报告或者财务会计报告需要修改的,应当在向登记管理机关重新报送并书面说明修改理由后,将修改后的年度工作报告或者财务会计报告以及修改理由向社会公开。

      第五十九条基金会应当自下列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30日内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统一的信息平台和其他便于公众查询的方式向社会公开:

      (一)登记事项;

      (二)组织章程;

      (三)决策、执行、监督机构成员信息;

      (四)专项基金等分支机构信息;

      (五)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内部管理制度;

      (六)承接政府转移职能、授权、委托和购买服务事项的情况;

      (七)国务院民政部门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

      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还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其重大债权、债务和重大保值增值活动信息。

      第六十条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统一的信息平台、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公布募捐资格证书、募捐方案、联系方式、募捐信息查询方法等,并定期向社会公开其募捐情况和慈善项目实施情况。

      公开募捐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募捐情况,公开募捐活动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全面公开募捐情况。

      慈善项目实施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项目实施情况,项目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全面公开项目实施情况和募得款物使用情况。

      第六十一条基金会应当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信息公开应当真实、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基金会对于已经公开的信息,应当制作信息公开档案,妥善保管。

      第六十二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不得公开。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六十三条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对基金会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以及章程核准;

      (二)对基金会依照本条例及其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三)对基金会开展活动、内部治理、财务收支和管理、年度工作报告、信息公开等情况开展抽查,并实施财务审计;

      (四)调查处理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基金会的举报;

      (五)对基金会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十四条登记管理机关对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基金会,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约谈基金会负责人;

      (二)对基金会的住所和活动发生地进行现场检查;

      (三)要求基金会作出说明,查阅、复制有关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四)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询问与监督管理有关的情况;

      (五)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查询基金会的金融账户;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进行现场检查或者调查的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调查通知书。

   被检查、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隐瞒、拒绝和阻碍。

      第六十五条民政部门建立年度工作报告、评估、信用记录、活动异常名录制度,并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布有关情况。

      第六十六条业务主管单位对基金会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基金会成立、变更、注销登记以及章程核准前的审查;

      (二)负责基金会的思想政治工作、党的建设、财务和人事管理、研讨活动、对外交往、接受境外捐赠资助;

      (三)监督、指导基金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政策,并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四)监督、指导基金会制定年度工作报告、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五)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基金会的违法行为;

      (六)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基金会的清算事宜;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发展改革、财政、税务、公安、外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审计等有关部门,对基金会涉及本领域的事项履行监管职责,提供相关服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通报。

      第六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发现基金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向基金会登记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社会公众、新闻媒体可以对基金会的募捐活动、使用捐赠等情况进行监督。

      基金会依法开展行业自律。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未经登记,擅自以基金会名义进行活动;或者被撤销登记、吊销登记证书后继续以基金会名义进行活动,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解散;情节严重或者拒不解散的,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和违法所得,并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条基金会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对责任人可以处以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一条基金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可以给予警告或者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书;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

      (二)伪造、变造、出租、出借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印章的;

      (三)连续12个月未开展公益慈善活动的;

      (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备案手续的;

      (五)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六)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专项基金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募集资金、接受捐赠、收取费用、开展活动的;

      (八)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中弄虚作假的;

      (九)年末净资产低于注册资金法定标准的;

      (十)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

      (十一)其他违反本条例的情形。

      基金会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处以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基金会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七十二条基金会未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处以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三条基金会受到行政处罚的,税务机关应当责令补交违法行为存续期间所享受的税收减免。

      第七十四条基金会理事会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致使基金会利益遭受损失的,参与决策的理事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有证据证明在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以免除责任。

      基金会理事、监事以及其他工作人员未经理事会同意擅自以基金会的名义开展活动,或者执行基金会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的规定,致使基金会利益遭受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会理事、监事以及其他工作人员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基金会财产的,应当退还非法占用的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基金会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其《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基金会被撤销登记、吊销《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其《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和印章。

      第七十六条登记管理机关及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予以行政处分。

      第七十七条承担基金会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报告,或者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报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七十八条基金会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有关规定。

      第七十九条本条例所称关联关系,是指基金会的发起人、理事主要来源单位、投资的被投资方以及其他与基金会之间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与基金会之间的关系。

      第八十条《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正本和副本样式、章程示范文本以及基金会登记管理的有关重要文书格式、表格式样,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制定。

      第八十一条具有涉外因素的基金会,具体登记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另行制定。

      第八十二条本条例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2004年3月8日国务院公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社区慈善基金章程管理办法

  慈善基金会分面向公众募捐的公募基金会和不得面向公众募捐的非公募基金会两种。公募基金会,如中华慈善总会、红十字会、宋庆龄基金会,基本上为国家所垄断,有极强的政府背景,民间很难获准设立公募基金会(李连杰的壹基金算个特例,从非公募转为公募)。非公募基金会在特定的群体中募集资金,实施慈善,或者是特定的群体为集合成员资金行善而设立的,民间的基金会基本都是非公募基金会。

  设立一家非公募基金会,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需要双重管理:不仅需要到民政部进行登记(实为审批),还需要挂靠一家慈善领域相关的“业务主管单位”(一般为政府机关和党政部门,业界称之为“婆婆”)。由于找不到可以挂靠的业务主管单位,一些民间慈善组织无奈采取公司的形式,以营利组织的形式从事慈善活动,但在财务和税务上成本很高。

  更新:民政部门近期在程序上做了一些改革或试点,对特定社会组织,由民政部“一手托两家”,既承担业务主管单位的职责,也履行登记机关的职责。所以有一批全国性的非公募基金会,由民政部门担任主管机关直接登记。而对公募基金会,管理原则仍然是“严格审批”。

  设立基金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

  (二)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三)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有固定的住所;

  (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申请设立基金会,申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章程草案;

  (三)验资证明和住所证明;

  (四)理事名单、身份证明以及拟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简历;

  (五)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文件。

  金会章程必须明确基金会的公益性质,不得规定使特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益的内容。

  基金会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及住所;

  (二)设立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三)原始基金数额;

  (四)理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理事的资格、产生程序和任期;

  (五)法定代表人的职责;

  (六)监事的职责、资格、产生程序和任期;

  (七)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审定制度;

  (八)财产的管理、使用制度;

  (九)基金会的终止条件、程序和终止后财产的处理。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九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基金会设立登记的事项包括:名称、住所、类型、宗旨、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原始基金数额和法定代表人。

  基金会拟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当向原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登记申请,并提交拟设机构的名称、住所和负责人等情况的文件。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设立登记的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和负责人。

  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依据基金会的授权开展活动,不具有法人资格。

  境外基金会在中国内地设立代表机构,应当经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基金会在境外依法登记成立的证明和基金会章程;

  (三)拟设代表机构负责人身份证明及简历;

  (四)住所证明;

  (五)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在中国内地设立代表机构的文件。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设立登记的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和负责人。

  1.注册公募基金会比较困难,政府资源、背景和公信力这样的软实力比实际规定的条条框框更重要。在民政部注册全国性的基金会更是如此。地方性非公募基金会相对容易,尤其是去年以来很多城市都开始实行直接登记制度。

  2.业务范围和周期:以北京为例,从2013年4月1日起,对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全面实行直接登记。周期一般至少半年。

  3.具体步骤:首先提出申请,可向当地民政部门咨询(北京就有公开的电话,会给予解答),按照要求提交可行性报告(初审)。这个过程需要与当地民政局有频繁的沟通,包括业务范围,出资人,法人,秘书长,理事会治理等。一般需要两三个月,可行性报告通过后,需要验资,起始资金注入会计师事务所。验资之后,需要召开第一次理事会,通过章程等决议,最后就是审批了,通过后领取登记证书。

  建立一家基金会需要遵循以下步骤:

  1.决定基金会的宗旨。每个基金会应该有一个表述存在原因的落在纸面的宗旨。

  2.组建理事会。初始的理事会将通过规划和筹资帮助工作团队把基金会背后的想法变成现实。随着基金会的发展成熟,理事会的性质和组成人员也会改变。

  3.起草章程。章程是理事会的运营规则,应该在基金会的早期发展过程中由理事会通过。

  4.准备注册需要的原始基金,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5.选择一个业务主管部门,获得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文件。根据最新的政策,一些地区不需要再找业务主管单位。

  6.寻找办公场所,招募合适的工作人员。

  7.填写法人登记申请书,确定在哪个民政部门登记,向民政部门提交法人登记申请书。国务院民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

  8.进行战略规划。战略规划表述了基金会潜力的愿景。战略规划应该描述出实现这个潜力所必需经过的步骤,决定要实现这个机会需要什么样的工作团队,确定至少一年内的项目和运作优先事项。

  9.制定预算计划和资源开发计划。财务监管和资源开发(如筹资、获得收入、吸收会员会费)是理事会的最重要职责。实现战略规划需要的资源必须在预算和财务计划中描述清楚。

  10.建立基金会正式文件的存档体系。登记文件、理事会会议记录、财务报告和其他正式文件都应该妥善存档。

  11.建立会计体系。基金会财务的尽职管理需要一套已经确立的可以满足现状和未来需求的会计体系。

  12.提交税收减免资格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