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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工作人员放射防护培训制度

  放射科是医院重要的辅助检查科室,在现代医院建设中,放射科是一个集检查、诊断、治疗于一体的科室,临床各科许多疾病都须通过放射科设备检查达到明确诊断和辅助诊断。下面是第一文档网为大家整理的,供大家参考。

  放射工作人员放射防护培训制度

  l、放射科X线辐射防护工作由科主任负责,科室指定兼职人员协助科主任做好X线辐射防护工作。

  2、放射科工作人员要增强放射防护意识和责任性,在放射诊疗工作中应当遵守医疗照射正当化和放射防护最优化的原则。科室定期组织对放射科诊疗场所、设备和人员进行放射防护检查。

  3、放射诊断工作人员必须按要求具备相应的资质;各级各类人员应熟悉放射设备的主要结构和安全性能,确保设备安全,防止意外放射事件的发生。

  4、放射科各X线检查室、控制室的辐射防护必须达到国家要求;放射科诊疗场所必须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和工作指示灯;放射科诊疗场所必须配备工作人员和受检者防护用品。

  5、在放射检查前应事先告知受检者辐射对健康的影响,在登记室、X线检查室设置告示牌。对育龄妇女腹部或骨盆进行X线检查前,应问明是否怀孕;非特殊需要,对受孕后8周至15周的育龄妇女,不得进行下腹部放射影像检查;在放射检查中对邻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组织进行屏蔽防护;在不影响诊断的前提下,摄片、透视、介入治疗等尽可能采用高电压、低电流和小光圈。

  6、操作人员在放射检查前应关闭检查室门窗,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检查室;确实因病情需要,必须陪同检查者,应给予必要的防护用品,陪同人员应尽量远离X线球管。

  7、技术人员要严格执行各种放射设备操作规程,确保影像质量,减少废片,避免重复照射。有条件的单位尽可能采用数字化X线检查,减少辐射。

  8、放射科工作人员工作期间应佩带个人计量仪,接受专业及放射防护培训;定期健康检查,医院建立个人计量、职业健康管理和教育培训档案。

  放射工作人员放射防护培训制度

  一、标准制定的意义

  随着放射诊疗工作的迅速发展,医学放射工作人员受到辐射的机会日益增多,对医学放射工作人员放射防护工作的关注日益提升,相应的培训工作显得愈发重要。《医学放射工作人员的卫生防护培训规范》(GBZ/T 149-2002)已发布实施十余年,虽然该标准在指导开展医学放射工作人员的放射防护培训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法律法规和国内外相关标准对医学放射工作人员技术要求的不断提高,该标准的内容已不能满足当前形势。因而,适时对此标准进行修订,符合实际工作的要求。

  二、重要指标的制定依据

  本标准起草时严格遵循国家标准化法和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要求,广泛调研和分析国际国内相关技术资料,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多单位协作并广泛征求相关各方意见,尽可能具备严谨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以期为医学放射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提供适宜、适用的技术规范。本标准与GBZ/T 149-2002相比,增加了有关术语和定义;修改了放射防护培训内容;明确了培训时间的要求;修改了培训档案记录内容的要求;补充和修改了附录A和附录B。

  与该标准有关的我国法律法规和其他标准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GB 18871《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放射工作人员放射防护培训制度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医学放射工作人员放射防护培训的宗旨、对象、内容、方式、考核及实施等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一切从事电离辐射医学应用工作人员的放射防护培训。

  2 防护培训对象

  2.1 凡从事电离辐射医学应用工作的一切人员均为放射防护培训对象。

  2.2 除医用诊断x射线工作者、核医学工作者、放射治疗工作者等职业性放射工作人员必须具备放射防护知识之外,凡从事电离辐射医学应用工作的医疗、科研、教学单位的相关专业人员、见习人员及有关管理人员等,也必须接受放射防护基本知识的一般培训。

  3 防护培训宗旨

  3.1 防护培训的目的是为了提高各类医学放射工作人员对放射安全重要性的认识,增强防护意识,掌握防护技术,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必要的照射,避免事故发生,保障工作人员、受检者与患者以及公众的健康与安全,医'学教育网|整理确保电离辐射的医学应用获取最佳效益。

  3.2 防护培训的基本要求:

  a)对电离辐射医学应用的利与害有正确的认识,防止麻痹思想和恐惧心理;

  b)了解有关放射防护法规和标准的主要内容,掌握放射防护基本原则;

  c)了解、掌握减少工作人员和受检者所受照射剂量的原理和方法,以及有关防护设施与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方法;

  d)了解可能发生的异常照射及其应急措施。

  4 上岗前和在岗期间培训

  4.1 医学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接受放射防护培训,并经考核合格之后才有资格参加相应的工作。

  4.2 医学院校学生进人与放射工作有关的专业实习前,应接受放射防护知识培训。

  4.3 各类医学放射工作人员在岗期间应定期接受再培训。

  5 防护培训内容

  5.1 防护培训内容和深度应根据培训对象、工作性质和条件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