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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治理试点示范工作方案三篇

  治理人才培养,推进乡村振兴精英培育班和“党总支+”党建模式,让基层党组织强起来。下面是第一文档网为大家整理的乡村治理试点示范工作方案,供大家参考。

  乡村治理试点示范工作方案1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市司法局《关于开展农村、社区治理新模式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和人民调解机制,加快推行“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步伐,确保开展农村、社区治理新模式试点工作出成果、见成效,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重要精神,通过开展农村、社区治理新模式试点,健全完善与我县城乡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管理科学规范、运行有序高效、资源调配合理、服务保障有力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立健全服务基层农村、社区的“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长效机制,为全县提供可复制、可推广、可借鉴的成熟经验,积极推动全县经济社会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有力服务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目标。

  二、领导机构

  为了切实加强对开展农村、社区治理新模式试点工作的领导,县司法局成立开展农村、社区治理新模式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李九洲;副组长:宋 彬、郭晓凝、常振奎、冯荣利;成员:陈李娜、杨晓英、朱妮娜、高波、王莉、郭开宇、裴雪玲。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基层股,由朱妮娜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

  三、试点村

  根据市司法局《关于开展农村、社区治理新模式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泾阳县是全省开展“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试点的10个县之一,省厅将在政策经费方面予以倾斜。结合省、市、县《关于开展法律扶贫推行“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确定王桥镇屈家村等66个贫困村,安吴王家村、泾干街道办鑫园社区等15个示范村(社区),共计81个村(社区)为试点。要通过试点示范,积极探索创新,总结积累工作经验,不断健全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运行机制,健全“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程序、纪律要求、服务公示等工作规范,台账管理、服务评查、质量跟踪检查等服务质量管理制度,评估考核、奖励惩处、经费发放等工作激励措施,示范带动全县农村、社区治理新模式。

  四、试点内容

  (一)强化三个服务窗口建设。示范镇要以镇法律服务中心(站)为管理协调枢纽,重点打造村(社区)一线公共法律服务综合平台,全力推进村(社区)公共法律服务室等实体窗口建设,一厅室办公,一站式服务,实现城乡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一站通;整合优化法律援助、法治宣传、人民调解、法律服务、社区矫正等基本性咨询服务功能,实现公共法律服务专线一线通;打通县、乡信息化通道,实现公共法律服务数据互联互通,利用网络、微信、手机客户端等远程服务手段,为贫困地区提供优质高效的实时法律服务,实现公共法律服务网络一点通。

  (二)推进城乡法律顾问工作全覆盖。县局将按照省、市《关于开展法律扶贫推行“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以全县执业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司法助理员以及离退休的法官、检察官、警官、实习律师、法律专业大学生等组成的志愿者为主体,原则上采取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的形式,为村(社区)配备法律顾问。调整工作进度,年底前要实现全县贫困村(社区)法律顾问全覆盖。

  (三)围绕村(社区)重点热点强化法律服务。突出重点,围绕基层依法治理,为村(社区)换届选举、完善自治组织章程、村规民约以及重大经济、民生和社会管理提供法律服务;结合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积极开展法治宣传,提高群众法治意识;定期组织法律体检,帮助集体经济组织和脱贫致富项目防范化解法律风险,协助解决村(社区)企业生产经营中遇到的法律问题;参与处理涉法涉诉信访,引导当事人依法、理性反映诉求。

  (四)加强人民调解和法律援助。深化人民调解协会和县人民调解委员会“双建”工作,充分发挥村(社区)、镇(街道)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效能,主动围绕村(社区)依法治理难点,积极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不断提升全县人民调解工作整体水平。积极为经济困难群众提供法律援助,不断扩大援助范围,提高援助质量,完善援助便民利民举措,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五)健立健全工作机制。示范镇、试点村(社区)要建立健全法律服务机制,完善服务便民措施。建立统一规范的“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台帐、业务培训制度、检查评估标准、服务标准。要实行统一的“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卷宗格式、标志格式、报表格式,认真填写提供法律服务的时间、对象、内容和结果,一次一记、一村(社区)一卷。通过试点,要为全县树标杆、立规矩,示范带动全县农村、社区治理新模式。

  五、试点要求

  (一)开展农村、社区治理新模式试点是省、市近期安排的一项重要工作,是省、市政府对司法行政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对于深化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推行“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意义重大。各司法所要积极向镇(办)党委、政府汇报,争取镇(办)党委、政府支持,主动与相关单位沟通协调,强化工作措施,明确目标任务,积极推进形成政府主导统筹、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管理、法律服务机构提供服务的社区治理工作的良好格局。

  (二)开展农村、社区治理新模式试点工作要在县局党组的坚强领导下,由各司法所所长亲自包抓,并要强化指导,跟踪问效。县局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领导小组届时将对各所开展此项活动的工作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三)县局要强化对示范试点县的工作督导考核,重点从“措施是否到位、责任是否到位、人员是否到位、服务是否到位、保障是否到位”5个方面考核,并以此作为年终目标责任考核和“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以奖代补经费补贴发放的重要依据。

  (四)试点镇、村要抢抓省厅经费扶持的难得机遇,珍惜荣誉,把试点示范工作作为后半年司法所工作的重中之重,抽调精兵强将,精心谋划,有序推进。务必于8月上旬制定上报工作方案,10月中旬初步出成果,11月底全面见成效。

  (五)非试点的其他镇、村也要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推行“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开展农村、社区治理新模式工作节奏,积极争取省级财政扶持政策,推动本地工作上台阶、出经验,向全县推广。

  乡村治理试点示范工作方案2

  促进乡村全面振兴,必须夯实乡村治理这个根基。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加快推进,城乡利益格局深刻调整,农村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农民思想观念深刻变化,农民诉求日趋多样,迫切需要加强乡村治理体系建设,在乡村治理的理念、主体、方式、范围、重点等方面进一步创新、调整和完善。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做好“三农”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的指导意见》的要求,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民政部、司法部决定联合组织开展乡村治理体系建设试点示范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按照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总体部署,以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为主攻方向,以增进农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为基本前提,以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为根本目标,鼓励地方结合实际,在乡村治理的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积极创新、大胆实践,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发挥试点示范引领作用,为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乡村善治之路探索新路子、创造新模式。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毫不动摇地坚持和加强党对乡村治理工作的领导,健全党管乡村治理的领导体制机制,发挥党组织在乡村治理中的领导作用,为乡村治理体系建设提供坚强有力的政治保障。

  ——坚持农民主体。坚持民事民议、民事民办、民事民管,充分尊重农民、依靠农民、组织农民,切实发挥农民在乡村治理中的主体作用。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保障和改善农村民生作为乡村治理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坚持三治结合。坚持自治为基、法治为本、德治为先,创新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有效实现形式,推动自治、法治、德治联动融合、共同发力。

  ——坚持多方协同。综合运用传统治理资源和现代治理手段,推动政府治理、社会调节、村民自治良性互动,鼓励引导社会和公众共建共治共享,形成维护乡村社会和谐稳定强大合力。

  ——坚持突出重点。从实际出发,聚焦农民关心、社会关注的问题重点突破,从体制机制层面探索解决方案,形成具有普遍意义的经验做法。

  二、试点主要内容

  试点工作重点围绕加强农村基层基础工作,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开展,根据我国农村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乡村治理体系建设发展情况,试点内容主要包括以下8个方面。

  (一)探索共建共治共享的治理体制。按照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现代乡村社会治理体制的要求,探索加强乡村治理制度建设,实现多方参与的有效途径。落实县乡党委领导责任,明确党委和政府部门职责,健全农民群众和社会力量参与乡村治理的工作机制,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乡村治理格局。

  (二)探索乡村治理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机制。按照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总要求,将完善乡村治理机制与发展乡村产业、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推进村庄基础设施建设、保护生态环境、塑造文明乡风、脱贫攻坚等方面有机结合。探索理顺乡村产权与治权关系、促进农村新型集体经济发展、多元化解农村矛盾纠纷、激发乡村发展活力等方面的有效途径。

  (三)探索完善乡村治理的组织体系。探索健全以党的基层组织为领导、村民自治组织和村务监督组织为基础、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合作组织为纽带、其他经济社会组织为补充的村级组织体系,实现村级各类组织按需设置、按职履责、有人办事、有章理事。完善村党组织领导各类村级组织的具体形式,坚持以行政村为基本单元设置党组织,优化组织架构,探索多种形式发挥基层党组织和党员作用,健全村级重要事项、重大问题由党组织研究讨论机制,全面落实乡镇、村干部入户走访和党员联系农户机制,丰富各类村级组织协同参与乡村治理的方式。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拓宽乡村组织人才来源,充分发挥各类人才在乡村治理中的积极作用。

  (四)探索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路径。坚持在党组织领导下以自治增活力、以法治强保障、以德治扬正气,深化村民自治实践,创新乡村法治宣传和法治实践,多形式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细落小落实。探索自治、法治、德治有机结合的治理载体,创新综合运用村规民约、法律政策、道德舆论的治理方式,拓展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治理领域,探索建立“三治结合”的乡村治理评价体系,不断丰富完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有效实现形式。

  (五)完善基层治理方式。理顺县乡政府与村级组织关系,支持村级组织依法履行职责。强化村级组织服务功能,按照有利于村级组织建设、有利于服务群众的原则,将适合村级组织代办或承接的工作事项交由村级组织,并保障必要的工作条件。规范村级组织代办或承接的政府工作事项,探索建立村级工作事项清单制度,解决村级组织承担的行政事务多、各种检查评比事项多问题,切实减轻村级组织负担,促进乡村管理规范化。推动资源、管理、服务下沉,完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投入机制,健全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机制,提升基层治理能力和自主性。推进“放管服”改革和“最多跑一次”改革向基层延伸,提高群众办事便捷程度。

  (六)完善村级权力监管机制。建立健全农村小微权力监督制度,制定权力责任清单,探索形成农民群众、村务监督委员会和上级部门等多方监督体系,规范乡村小微权力运行。建立农村党务、政务、村务、财务“阳光公开”监管平台,强化农村财务会计核算监督和审计监督,推进村民民主理财、民主监督。

  (七)创新村民议事协商形式。健全村级议事协商制度,创新方式和载体,丰富村民参与乡村治理渠道,激发参与乡村治理的内生动力。适应农村人口流动和经济结构变化,为本地村民、外来居民、企业和社会组织等不同群体参与议事提供平台,探索建立村民小组议事协商机制。拓宽村民议事协商范围,推进村民议事从经济事项向化解矛盾纠纷、开展移风易俗、维护公共秩序等方面拓展。

  (八)创新现代乡村治理手段。完善传统乡村治理方式,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探索建立“互联网+”治理模式,提高信息服务网络覆盖面,推进乡村信息统一采集、资源互联共享,不断提升乡村治理智能化、精细化、专业化水平,提升乡村治理效率和效果。

  三、试点工作安排

  试点工作由各级党委农村工作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牵头,会同组织、宣传、民政、司法等部门共同推进,具体工作由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

  (一)试点时间和范围。试点周期3年,于2021年12月底前完成。试点工作以县(市、区)为单位开展。

  (二)试点单位条件。试点县(市、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是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和支持试点工作;二是具有与承担试点任务相适应的工作力量,相关部门有较强的改革创新意识和工作积极性;三是能形成党委农村工作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共同推进的工作机制;四是初步具备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建设的基础。

  (三)试点单位选择。在综合考虑各省(区、市)所辖县(市、区)数量和乡村治理发展情况的基础上,确定了试点县(市、区)数量建议表(见附件)。各省(区、市)参考建议数量,推荐不超过5个县(市、区)为试点单位。试点单位的选择要统筹考虑地域分布、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历史文化传统、民族宗教等因素,探索形成多种模式的乡村治理典型经验。

  (四)试点方案制定。各省(区、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指导试点单位拟定具体的试点方案,试点方案应包括试点背景、试点思路、试点内容、方法步骤、预期效果、保障措施等。试点内容要坚持问题导向,聚焦本地区乡村治理的重点问题、关键环节确定,一般应在8方面试点内容中选择部分或者全部内容进行试点,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自主增加其他试点内容。

  (五)试点单位报批。各省(区、市)对试点方案审核把关后,将试点单位名单和试点方案于2019年8月10日前报送农业农村部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司。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将会同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民政部、司法部择优选择100个左右的县(市、区)作为首批试点单位并批复。

  四、试点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农村工作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组织、宣传、民政、司法等部门要高度重视试点工作,精心安排,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做好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把握试点工作进度,保证试点工作质量,推进试点有序开展。试点单位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部署,为试点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二)加强工作指导。中央和省级各相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在试点方案编写、试点组织实施、试点经验总结中全程跟踪指导与监督检查,研究制定推进试点工作的配套措施,开展相关业务培训和经验交流,组织相关部门和科研机构协助解决试点中的问题。

  (三)加强示范引领。各地要边试点、边总结、边推广,发挥好试点的示范引领作用。大力宣传推介试点地区可复制、可推广的乡村治理路径和模式,推进面上乡村治理体系建设。深入研究梳理试点经验做法,及时将试点成果转化为加强乡村治理体系建设的有效措施。

  (四)加强经验总结。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每年对试点单位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年底前报送农业农村部。试点工作完成后,试点单位应提交全面系统的总结报告,由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组织、宣传、民政、司法等部门审核后报送农业农村部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司。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将会同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民政部、司法部等部门在总结各地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形成全国试点工作总结报告,向党中央和国务院汇报。

  乡村治理试点示范工作方案3

  根据《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皖农工办〔2019〕30号)以及《中共安徽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中共安徽省委组织部 中共安徽省委宣传部 安徽省民政厅 安徽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乡村治理试点示范工作方案>的通知》(皖农工办〔2020〕11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试点背景

  为全面贯彻落实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落实2020年省委、市委一号文件和省政府重点工作任务要求,持续推动我县乡村治理制度创新和能力建设,提升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二、目标思路

  到2022年,我县完成乡村治理示范县创建工作,创建万福镇为乡村治理试点示范镇,每个乡镇创建1个乡村治理试点示范村。通过试点创建和示范引领,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全面加强、农村社会稳定得到维护、农村社会移风易俗深入推进、乡村产业全面发展、乡镇管理服务能力持续强化;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现代化乡村社会治理体制更加成熟定型,治理能力更为精准全面,乡村治理制度框架和政策体系更加完善。

  三、试点内容

  (一)发挥基层党组织领导作用。

  1、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认真落实《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推进农村基层党组织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推深做实农村基层党建“一抓双促”工程,扎实推进抓党建促乡村治理促乡村振兴的工作方向,强化基层党组织在乡村治理体系中的领导地位,不断提高党领导经济社会发展能力。

  2、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带头人队伍建设。全面落实村党组织书记县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管理制度,健全村“两委”成员候选人资格县乡联审常态化机制,加大村级后备力量培养力度。建立村“两委”定期培训制度,全面提高党员带头致富和带领群众共同致富的能力。

  3、加强农村党员队伍建设。深入推进“双培双带”先锋工程,扎实开展实用技术培训等,帮助农村党员提升能力素质。加大在青年农民中发展党员力度,提高农村发展党员质量,探索农村党员发挥作用的有效载体,密切党员与群众的联系,推动党员在乡村治理中带头示范,带动群众全面参与。

  4、创新组织设置和活动方式。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农村电商、农村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主体、新领域党建工作,持续巩固农村基层党建保障工程三年行动计划成果,加强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

  (二)健全“三治结合”乡村治理体系

  1、发挥村民自治的基础作用。一是规范村民委员会等自治组织选举程序。结合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三项制度”改革,扩大村民选举知情权和监督权,加快推进观察员制度、定岗选举制度和“一票”选举制度改革。二是健全和完善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制度。实施“一事一议”制度,涉及全体村民利益的重大问题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级重大事项实施“四议两公开”。三是建立健全村务监督机制。严格落实中央《关于建立健全村务监督委员会的指导意见》,加强村务监督推进村务公开程序化、规范化、制度化,引导村民通过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小组会议等方式协商解决问题,进一步促进村务监督委员会依纪执法、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能、发挥作用。四是创新村民自治形式,发挥村规民约、村民自治章程积极作用;创新民主协商的形式和内容,切实加强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充分发挥村民代表的议事决策作用,深化民主自治的广度和深度。

  2、发挥基层法治的保障作用。一是增强基层干部法治观念和意识。重点加强基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普法教育,拓展村组干部法制教育的广度和深度,把集成各项涉农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二是积极推进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推进行政执法权限和力量向基层延伸和下沉,强化乡镇的统一指挥和统筹协调职责。整合乡镇执法力量和资源,组件统一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以乡镇名义开展执法工作,并接受有关县级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三是完善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立村公共法律服务点,向村民公开法律服务咨询号码。探索司法工作专业人员担任“法治村长”制度,提供相关法律服务。四是深入开展平安乡村建设。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完善农村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依法加大对非法宗教、邪教活动的打击力度。五是大力推进法制乡村建设。开展“民主法制示范村”创建,深入开展“法律进乡村”活动,实施”法律明白人“”法制带头人“双培养工程。六是增强广大村民的法治理念。要注重树立和培养广大村民人人重法、尊法、用法、守法的思想,养成依法治村的自律意识和行为习惯,以法的思想、理念和方法把乡村治理好、管理好、发展好。深入推行依法治村,加强农村普法教育,增强基层干部群众的法治观念和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意识。

  3、发挥乡村德治的支撑作用。一是大力弘扬农村传统美德。建立“好人档案”“道德银行”,开展”道德模范“”最美家庭“等评选活动,褒扬孝老爱亲、敬业奉献、助人为乐、诚实守信、见义勇为等精神,发挥身边榜样示范带动作用。二是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乡村文明。以培育和践行社会注意核心价值观为主线,发挥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所、站)宣传群众、教育群众、关心群众、服务群众的作用,加强农村思想道德建设,褒扬善行义举,贬斥失德失范,推进乡村精神文明建设。三是持续开展乡风文明培育行动。深入贯彻《关于进一步推进移风易俗建设文明乡风的指导意见》(中农发〔2019〕19号),有效遏制陈规陋习,重点治理封建迷信,“黄赌毒”和乱买乱葬等,树立新风正气。

  (三)加强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1、调处化解乡村矛盾纠纷。一是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畅通农民群众诉求表达渠道,及时妥善化解婚姻家庭、邻里及土地承包、征地拆迁、农民工工资、环境污染方面矛盾,有效防止矛盾激化升级和“民转刑”案件发生。二是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推动落实乡镇(街道)调解委员会配备2名以上专职人民调解员、有条件的村(居)调解委员会配备1名以上专职人民调解员。三是健全完善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2020年全面建成乡镇(街道)、村居(社区)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室),实现农村一小时公共法律服务圈。

  2、深入推进平安乡村建设。一是实施“六无”(无刑事案件、无群体性事件、无邪教人员、无涉毒人员、无传销活动、无重大安全生产事件)村居创建,2020年创建率达到80%以上。持续推动平安家庭创建,创建率达到97%。二是纵深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严厉打击垄断农村资源、插手基础设施建设和侵犯农村妇女儿童人身权利等违法犯罪行为。实施农村“雪亮工程”扩面提质增效工程,加强农村治安防控力量建设,深入推进乡村综治中心标准化建设,标准化率达90%以上。三是深化乡镇(街道)政法委员专职化工作,推动乡镇(街道)委员的政法专项津贴落实。完善规范农村警务室建设和驻村民警到村任职工作机制,力争驻村民警进村两委班子率达100%。

  (四)发挥社会力量的协同作用。

  1、培育孵化社会组织。完善落实孵化培育、人才引进、资金扶持等政策,整合农村社区资源, 大力培育农村公益性、互助性、自治性社区社会组织。

  2、搭建完善协商平台。进一步夯实社区协商委员会、党群之家、民主大院、村民议事会、村民说事室等社区协商平台,推进农村社区信息化建设,为村民搭建网络协商平台。

  3、培养激发参与意识。采取协商会议、走访时协商、书面征求意见协商以及网络交流群等方式,开展线上协商和线下协商相互动的工作模式,激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农村社区建设与治理的积极性主动性。

  四、方法步骤

  (一)试点时间和范围。试点周期3年,于2022年12月底前完成。分试点示范县、示范乡镇和示范村为单位开展三级创建。

  (二)试点单位选择。万福镇为乡村治理试点示范镇,每个乡镇创建1个乡村治理试点示范村(各乡镇创建示范村名单附后)。试点示范单位的选择结合各乡镇实际,统筹考虑地域分布、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历史文化传统、民族宗教等因素,探索形成多种模式的乡村治理典型经验。

  (三)试点方案制定。试点方案包括试点背景、试点思路、试点内容、方案步骤、预期效果、保障措施等。试点内容要坚持“三治”融合,坚持问题导向,聚焦本地区乡村治理的重点问题、关键环节确定。

  (四)试点单位报批。各乡镇对试点方案审核把关后,将试点单位名单和试点方案于2020年4月24日前报至县委农办,县委农办将会同县农业农村局、县委组织部、县委宣传部、县民政局、县司法局进行审核批复。

  (五)绩效评价和考核验收。2021年和2022年上半年,县委农办将会同县农业农村局、县委组织部、县委宣传部、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分别对试点示范乡镇和村进行调研督导、绩效评价;2023年一季度,省委农办将会同省农业农村厅、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民政厅、省司法厅对全部试点示范县、试点示范村镇进行考核验收,验收合格的授予“全省乡村治理示范县、示范村镇”荣誉称号。

  五、保障措施

  (一)健全机制,明确职责。各乡镇在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建立以县委农办为牵头单位,农业农村局、组织部、宣传部、民政局、司法局为常务单位,涉及乡村治理任务的其他部门为成员单位的乡村治理工作会商机制,明确任务职责,统筹推进乡村治理试点示范工作,指导推动中央有关乡村治理重大决策部署落实。

  (二)突出重点,有序推进。各乡镇乡村治理试点示范选择要重点考虑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高度重视支持的地方、党的基层组织战斗力较强的地方、乡村产业发展基础好的地方以及工作力量、工作机制、工作基础较好的地方;根据当地村情农情、经济发展水平和历史文化传统,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因地制宜、动态管理,有序推进乡村治理试点示范工作。

  (三)聚焦问题,尊重实际。围绕乡村治理中的难点、痛点、堵点问题,各乡镇党委政府要积极探索,基层干部群众要大胆实践,充分村中农村文化传统、生活习俗和生存方式,补齐农村治理短板。

  (四)规范提升,总结推广。组织开展乡村治理联合调研,多研究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总结做法和经验,不断规范提升。通过宣传乡村治理典型案例和乡村治理现场推进会的形式,展现试点示范村镇风采,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持续推进面上乡村治理体系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