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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管理规范

合同指为了确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而订立的共同遵守的条文。素材范文网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了合同管理规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合同管理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依法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加强经济合同管理,完善经济合同管理制度,避免经济纠纷,保障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合同是指xx有限责任公司为合同或协议一方当事人与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除劳动关系以外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协议。

  第三条本办法中所称“合同管理”是指合同主管部门对合同立项、谈判、草拟、签订、补充、变更、解除、终止、纠纷解决等合同签订履行全过程进行管理的行为。

  第四条合同实行统一制度,归口管理、负责,统一审批原则。

  第五条本公司对外发生的经济往来(包括大宗低值易耗品),除钱物当时兑现和零星采购外,均应签订书面合同(协议),并签字盖章。

  第六条对外签订合同均应以具有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xx有限责任公司及所属各子公司名义进行,加盖公司或子公司合同专用章。

  公司所属各科(室)、基层各单位未经总经理授权不得对外签订合同。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七条公司成立合同管理领导小组,由总经理任组长;公司各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基层各部门、单位负责人和法律顾问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合同管理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公司办公室。

  由相关职能部门和合同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对方主体资格、是否年检、资金信用、经营范围、经营期限、履行能力和签约经办人的身份证明等。对方必须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和履行能力证明以及有关资质证书(原件和复印件)等证件。对方经办人还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否则,合同主管部门有权拒绝与对方签订合同。

  第八条公司xx为公司合同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合同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查对方主体资格及相关证照等资质。

  (二)参与各类合同项目的考察、谈判、签约活动。

  (三)负责合同合法性的审查。

  (四)掌握合同签约、履行动态,分析合同管理中的问题,及时向总经理或分管高管提供决策咨询。

  (五)处理各类合同纠纷,参与合同纠纷的调解、仲裁、诉讼及善后工作。

  (六)保管、使用合同专用章。对合同专用章实行专人保管、用章登记,经总经理审批同意后用章。

  (七)做好合同归档、管理工作。

  第九条合同具体经办部门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合同签订前对合同对方主体资格及相关证照等资质的审查。

  (二)负责合同申请报批。

  (三)负责合同初步洽谈;参与合同审查、签订;负责业务范围内合同的履行;对合同履行动态监督和验收;协助处理合同纠纷。

  (四)负责本部门在业务范围内的合同管理工作。

  第十条财务部门在进帐和付款时,必须凭合同书、验收单和发票为据。否则,不准付款。

  第三章合同的审查

  第十一条签订合同,应保证其合法有效,做到条款完备、责任明确、切实可行。

  第十二条合同的合法性审查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经办部门在签订合同之前,指定专人持合同草本和有关资料、附件,送合同主管部门,并说明有关合同签订的情况;

  (二)审查。合同主管部门审查,提出修改意见、建议或认可意见;

  (三)反馈。合同主管部门审查后,将送来的有关资料发还经办部门。根据合同的繁简程序,反馈期限一般为三日内,特殊情况除外;

  (四)备案。上述合同正式签订后,合同正本和合同(协议)审批表,由合同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审查分工。合同条款中的业务条款(技术条款)包括:标的、规格、型号、性能、价格、期限等,由经办部门负责审查;通用条款(法律条款)包括:合同效力、中止、解除、附条件与期限、违约责任、争议选择条款以及条款的严密性与逻辑性等,由合同主管部门负责审查。

  第十四条审查方式。审查分为书面审查及全过程审查两种方式。对书面审查的合同,合同主管部门要严把合法性关及完整性关;对全过程审查的合同,合同主管部门还应对合同签订对方的资质进行审查。

  资质审查时应核对资质原件,由核对人在复印件中写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并加盖对方单位公章。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出具资质部门的证明。

  第四章合同的签订

  第十五条签订合同前,合同经办单位必须会同合同主管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审查对方主体资格、信用情况。重大合同,公司要组织相关部门实地考察。

  资格审查内容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证书、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对国家实行资格准入的行业,要审查是否有相应等级资质证书。

  实地考察内容包括到对方生产经营场所了解其经营情况、履行能力,到工商、税务、质检等行政机关了解其信用情况。

  经办单位和合同主管部门对资格、信用审查情况要登记备案。

  第十六条合同签订实行合同审批单制度,按程序由经办部门、分管领导、合同主管部门依次审核,最后经总经理审批同意。

  第十七条合同文本拟写后,由经办部门进行审查、签署意见后报合同主管部门审查,审查后由经办部门报总经理或者总经理授权的分管领导审批。

  总经理或者总经理授权的分管领导签字批准后,由合同主管部门在合同文本上加盖“合同专用章”。

  第十八条合同主管部门对依法生效的合同进行登记归档,分发给经办单位和对方当事人。

  第十九条赴外地签订合同,应持总经理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不得持公司介绍信或盖章的空白合同书,对外签订合同,但总经理同意的除外。

  第二十条合同签订后,须签订技术协议和安全协议的,由分管领导牵头,经办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与相对方商订,并报合同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签订合同:

  (一)对方无营业执照或超越经营范围非法经营的;

  (二)对方不具备相应的经营条件,缺乏履约能力的;

  (三)对方委托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或超过代理期限的;

  (四)对方信誉不好或在公司有过重大违约行为的;

  (五)双方权利义务显失公平的;

  (六)以贿赂或胁迫、欺诈手段签订合同的;

  (七)合同的内容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政策,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益的。

  (八)其他违反公司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严禁先施工(修理)后补签合同,若确因正当理由,并经总经理同意除外,但应以书面形式报合同主管部门备案。否则,不予补签合同。

  第二十三条按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和xx有限责任公司规定应招标投标的,投标人中标后七日内,由经办单位牵头组织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第五章合同的履行、变更和解除

  第二十四条在合同履行中,经办单位应加强监督,若发现合同有转包、分包、挂靠经营的,要及时向公司领导汇报,由公司组织处理,不得隐瞒或谎报。否则,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将追究经办单位责任。

  第二十五条经办单位应做好合同验收、交接等履行情况的记录。在交接、验收合同标的物时,必须书面签字验收。

  经办单位和验收人员在验收标的物时,如发现履行内容与合同约定内容不相符时,应在验收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一式两份)形式通知合同主管部门和相对方,同时应妥善保管标的物,不得动用,以保留证据。

  经办单位和验收人员在验收后对标的物质量合格与否必须以签字形式确认。经办人和验收人是标的物质量好坏的直接责任人。

  第二十六条合同履行过程中,对方来往的信件、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都是履行、变更和解除合同的依据,经办单位和经办单位承办人应当妥善保管。

  有关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信函、传真、电子邮件都将成为变更或解除合同依据,经办单位在发送前,应经合同主管部门审查,报总经理或总经理授权的分管领导批准。

  第二十七条合同履行过程中,经办人对常年合同特别是常年销售、采购合同应定期确认债权债务;在相对方发生兼(合)并、分立、改制或其他重大事项以及本公司或相对方的合同经办人发生变动时,应及时对账,确认合同效力及双方债权债务。

  第二十八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应采用书面形式,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按法定的程序办理。未达成一致意见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当事人对合同变更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在合同履行中任何信函或传真都将成为变更或解除合同的依据,合同经办单位应按原合同审查程序报相应审查部门审查后答复。

  第二十九条因我方原因确实无法按原合同约定条款履行合同时,经办部门应在征得总经理批准后,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协商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三十条对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我方应在规定或约定的期限,由经办部门牵头组织相关职能部门会审,以书面形式回复,因合同变更或解除给我方造成经济损失的,我方应根据有关规定向对方索赔。

  第三十一条变更或解除合同,经办部门应当按原合同签订程序审查,将须变更或解除事项报请相应部门审查或备案,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第三十二条合同发生纠纷后,经办单位应及时收集证据,书面向公司领导和合同主管部门反映。合同主管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在查清事实后,提出处理意见及时向总经理和分管领导汇报。任何人不得在处理合同纠纷中损害公司合法权益。

  第三十三条一旦发生纠纷,经办部门应自纠纷发生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合同审查机构和相关职能部门及合同主管部门申报纠纷情况,由合同主管部门论证纠纷解决方案。

  第六章合同的统计和归档

  第三十四条经办部门每月底应将业务范围内的月度合同签订、履行数据以书面形式送合同主管部门。

  第三十五条合同管理部门对管理的合同应建立台账,及时归档保存。第三十六条下列材料应与合同一并归档:

  (一)有关合同项目的批准文件、可行性调研报告,项目建议书、意向书及上级批复文件等;

  (二)合同谈判纪要、有关合同往来的信函、电报、图表、电传、电话记录及各种单据等;

  (三)合同草本、正本及合同管理机构的审查意见书等;

  (四)我方及对方经办人员签约身份证明存根、委托代理书、所在单位的有关证照的复印件等;

  (五)合同补充协议书、变更协议书及合同解除协议书;

  (六)其他与合同有关的材料。

  第七章检查与奖惩

  第三十七条合同主管部门每年将对合同签约、履行、变更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以保证各类合同的正确履行。检查中发现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制度规定的行为,应予制止,并向总经理书面汇报。

  第三十八条合同签约、履行过程中的下列单位和个人,应予表彰和奖励:

  (一)依法签订合同,认真审查、履行合同,及时处理合同纠纷,为本公司避免或挽回重大经济损失,成绩突出的,经领导小组核实,给予奖励。

  (二)在合同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被有关部门评为先进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九条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经办单位负责人和相关职能部门相关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建议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一)经办单位在验收合同履行过程中,不负责任或虚假验收,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

  (二)违反本办法规定,越权签订合同或经办部门不办理合同审批手续,擅自签订合同的;

  (三)经办单位越权或滥用职权签订、变更合同(协议)或经办单位不办理签订、变更合同审批手续,擅自签订、变更合同(协议)的;

  (四)违反本办法,合同未加盖合同专用章,财务人员擅自办理财务手续的;

  (五)发生纠纷后,经办单位未及时向公司领导和合同主管部门反映,导致超过法定的仲裁时效或诉讼时效期限的;

  (六)经办人与相对人合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

  (七)对外擅自提供担保的;

  (八)违反合同签订审批程序,擅自指定签约方,强令签约,付款的;

  (九)其他违反公司或者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条对不按本办法操作,致使遭受经济损失,由合同主管部门牵头,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参与调查,提出处理意见,报总经理或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公司合同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合同管理规范

  对外合同管理办法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对外合同的起草、会签、签订、履行及终止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对外合同的管理。

  2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

  合同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全过程的管理,包括资信调查、意向接触、合同谈判、签订、履行、变更与解除、终止及纠纷处理、合同文本的建档、保存等。

  2.2

  合同管理

  是对外合同在起草、会审(会签)、履行、终止全过程的管理,包括资信调查、意向接触、合同谈判、签订、履行、变更与解除、终止及纠纷处理、合同文本的建档、保存等。3职责

  3.1合同承办部门(单位)负责合同条款的谈判、起草。

  3.2企管科为公司的法律工作部门和合同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以公司名义签订各类合同的合法性和有关条文的法律依据进行审查并登记、备案。

  3.3审计科对签订前的合同及合同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3.4财务科负责对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以及固定资产的出租、转让、抵押进行监督审查。

  3.5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的业务部门负责本业务分工范围内的合同管理工作。

  4管理内容与要求

  4.1合同管理的主要内容

  4.1.1对外合同的范围

  包括公司及其所属业主、多经等各单位与其他民事主体签订的经济、技术合同。具体包括:a)与外单位签订的各类工矿产品的购销合同、运输合同、备品配件委外加工合同、仓库

  保管合同、设备租赁合同;

  b)与外单位签订的各类建筑、建筑安装工程合同;

  c)与外单位签订的企业联营合同;

  d)与外单位签订的征用土地合同、房产买卖、租赁合同;

  e)与外单位签订的各类融资、资金拆借、担保合同、财产、人身保险合同、固定资产出

  租、转让合同;

  f)与外单位签订的各类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合同;

  g)与各用户签订的合同;

  h)与外单位签订的各类广告合同;

  i)其他以公司名义同外单位签订的合同;

  4.1.2合同的管理内容

  a)建立、健全本单位合同管理制度;

  b)保管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c)制作各种规范的法律文书;

  d)监督本单位的合同依法、依程序签订;

  e)建立合同档案,对合同进行登录、统计、保管及例行报表;

  f)监督检查合同的履行;

  g)发生纠纷后,会同有关部门收集资料,确定纠纷解决方案;

  h)其他合同的管理工作。

  4.2合同纠纷的基本要求

  4.2.1合同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和公司法律管理部门归口管理的原则,并实行承办人制度、审核会签制度和重大合同备案制度。

  4.2.2机关各科室、各专门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各直属单位无权以自己的名字同公司内外一切单位签订合同,但可以在公司经理授权范围内与外单位签订纯受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日常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标的额较小的即时清结的合同。

  4.2.3每一件合同需由法定代表人或业务机构确定主要承办人。

  a)承办人可以是业务人员或法律工作人员,但不得是社会临时性借聘人员;

  b)承办人应经法律培训合格,并取得承办合同资格证书;

  c)承办人应依法律、法规及本标准进行工作;

  d)承办人应自商约起至合同履行完毕全过程负责,期间出现的任何与合同有关的问题应即时与有关部门及法律事务人员进行协商,并以承办人为主进行解决。

  4.2.4公司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应设置简直合同管理员,承办本单位、本科室合同副本的登录、保管、归档工作,协助合同承办人完成合同草拟、谈判送审、签署、履行工作。

  4.2.5法律事务人员和各业务部门应在各自管理权限内对合同分类建立档案并对文本妥善保管。

  4.2.6合同档案内容包括:

  a)合同文本及份数、各文本存置记录;

  b)承办登记;

  c)合同附件、审查意见书及其他有关文件;

  d)履行情况记载

  e)纠纷或争议的处理情况记载及有关材料。

  4.3合同的审查与签订

  4.3.1合同审查的基本要求:

  a)合同的签订采用要约、承诺方式;

  b)合同除即时清结者外,一律采用书面形式,国家或行业有标准或示范文本的,应优先采用;

  c)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修改、补充合同的文本、电报、电传、图表等是合同组成的部分;d)计划书、调拨单、任务单(书)、预算单(书)等一类文件可以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但不得以其替代合同;

  e)合同的起草应由我方或以我方为主承担,语言应严谨、简练、准确;

  f)合同中的术语、特有词汇、中药膏年应设专款解释;

  g)合同中涉及数字、日期时应注明是否包含本数;

  h)除特殊情况外,合同文本应当正式打印或印刷制成。

  4.3.2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a)合同各方的法定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电话、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代理人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b)签约的目的和依据,标的,数量和质量,包括检测标准和方式;

  c)价款或酬金,包括支付的方式,履行的地点、期限额方式;

  d)争议解决方法及违约责任,变更或解除条件;

  e)根据法律或合同性质应具备的条款或双方当事人共同认为应明确的条款;

  f)正副本份数、存放地点,约定的联系方式,附件名称,签约的地点、日期;

  g)签约各方开户银行及账号,签约各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章。

  4.3.3授权委托要求

  a)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订合同时,应签署授权委托书;

  b)授权委托书应明确委托权限和期限,禁止使用“全权代理”一类的文字,禁止期限不清的委托。

  4.3.4对外签订合同投资额审查程序包括:

  a)对外签订合同时,由归口业务部门提出申请,公司分管领导批准;5万元以上合同由公司分管领导请示经理后,安排归口业务部门联系并确认承办人;

  b)投资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各类工程一律实行公开招标的方式,标书由财务科、计划科、审计科会同归口科室共同议定,经公司分管领导、经理审查签字后生效。

  4.3.5对外谈判人员

  a)签订合同时,一般应由合同归口单位与对方当事人拟定合同条款;

  b)有关部门认为重要的或标的额度较大的及电力利用外资合同谈判,应有法律事务、经济、技术等专业人员参加。

  4.3.6在合同签订前,应对合同另一方的当事人主体资格和资信进行了解和审查:a)主体资格合法:具有经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其核载的内容与实际相符;

  b)欲签订合同标的应符合当事人经营范围,涉及专营许可的,应具备相应的许可、等级、资质证书;

  c)由代理人签订合同的,应出具真实、有效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

  d)具有相应的履约能力:具有支付能力、生产能力或运输能力等,必要时应要求出具资产负债表、资金证明、注册会计师签署的验资报告等相关文件;

  e)具有履约信用:过去三年重合同、守信用,无违约事实,现实未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重大经济犯罪案件。

  4.3.7合同承办人应根据审查结果提出审查意见书,并与有关真实资料一同送合同归口管理机构验核。

  4.3.8合同双方当事人履约能力或资信状况若有瑕疵的,不应与其签订合同;必须签订合同时:

  a)应要求其提供合法、真实、有效的担保;

  b)以保证形式做出的担保,其担保人应是具有代偿能力的独立的经济实体;

  c)并应对担保人适用于前款的规定进行审核。

  4.3.9上述所列各项文件为合同不可缺少的组成附件,其文本为复印本时,应加注“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并由核对人签字。

  4.3.10承办人与对方当事人基本拟定合同条款后,有关部门应做到:

  a)将附有审核意见书的合同草案及与合同有关的证明材料提请本业务部门、财务部门、审计部门、法律事务人员进行审核;

  b)业务部门、财务部门、审计部门、法律事务人员在审查合同草案时,可根据需要,要求承办人提供与合同有关的补充证明材料;

  c)业务部门、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应对审核的合同出具审核意见书;法律事务人员应对审查的合同出具法律意见书,意见书应有关部门负责人及具体审核人员的签章;

  d)审核意见应明确、具体,禁止使用“原则同意”、“基本可行”等模糊性语言,一旦使用,是为对合同草案的否定;

  e)各审核部门在审核合同草案时,发现重大错误、遗漏、不妥时,应在审核意见书中予以明确并提出修改意见,需要退改时,应连同全部文件退还承办人。

  f)承办人修改之后应重新申请审核,审核期限重新计算。各审核部门应及时提出审核意见,不得拖延;

  g)法律、审计、财务部门结束审核后,应将法律意见书、审核意见书连同合同草案退还合同承办人,由合同承办人报分公司分管领导审批。

  4.3.11业务部门、财务部门对合同审核的内容包括:

  a)合同的经济性

  1)市场序曲情况属实;

  2)市场需求预测可靠、合理;投入产出核算经济、准确。

  b)合同的技术性

  1)工程技术依据真实、可靠,技术措施完备、可行;

  2)技术标准、参数科学、真实、可行。

  c)合同的可行性

  1)整体项目技术具有可靠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具有真实性;

  2)资产、资金使用效果的财务可行性,具有可操作性。

  d)合同的安全性

  1)涉及的知识产权已采取相应的保护或限制措施;

  2)无损本公司商誉、商业机密及其他利益。

  e)业务部门、财务部门认为应审核的其他内容。

  4.3.12审计部门、财务部门对合同的审核内容包括:

  a)资金、资产的合法性

  1)资金来源合法,资产的所有权明确、合法;

  2)资金使用和资产动用的审批手续合法;

  3)资金、资产的用途及使用方法合法;

  b)价款、酬金和结算的合理、合法性

  1)价款、酬金的确定正确、合理、合法;

  2)资金结算、酬金支付方式明确、具体、合法;

  3)与资金、资产等有关的其他事项。

  c)索赔条款的合法性;

  d)审计部门、财务部门认为需审核的其他内容。

  4.3.13法律事务人员对合同的审核内容包括:

  a)合法性

  1)主体合法,签约各主体具有签约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内容合法,签约各方意思表示真实、有效,无悖于法律、法规、政策及计划,无规避法律行为,无显失公平内容;

  3)形式合法,签约程序合法。

  b)严密性

  1)条款齐备、完整,文字清晰准确,设定的权利、义务具体、确切;

  2)相应的手续完备,相应的附件完备,相应的条件适当、合法。

  c)可行性

  1)资信可靠,有履约能力;

  2)担保方式切实、可靠。

  d)合同承办形式

  1)承办人无误,符合规定程序,各审核部门审核意见书齐备;

  2)合同文本文字无误,正副本及附件份数完备。

  e)法律部门认为需审核的其他内容。

  4.4其他要求

  4.4.1承办人向有关部门提交合同草案时,应留2~7个(含本数)完整工作日供其审核。各审核机构遇特殊情况需延长审核时间时,应向承办人申明理由并征的同意,且延长后要累计审核时间最长不超过15个(含本数)完整工作日。

  4.4.2本条所称审核期限为各审核部门审核合同全部占用的时间。

  4.4.3分管领导根据各审核部门及法律事务人员的审核意见书审批后:

  a)承办人制作正式的合同文本并填写《公司合同签证单》,交办公室核稿、打印并盖章。b)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成立(生效),承办人对成立(生效)的合同保留副本2份,交承办人、合同管理员各一份。

  c)承办人向财务科、审计科提交副本或复印件,向企管科提交合同底稿、法律意见书、其他审核部门意见书及正本、副本。

  d)年终上述资料由企管科统交公司档案室归档。

  4.4.4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应以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我方责任的条款。

  4.4.5对方以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的手段,或我方因重大误解、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二订立的合同,任何人或部门发现后应:

  a)及时向公司分管领导与法律事务人员反映情况;

  b)由法律事务人员会同有关部门准备材料制作变更与撤销申请,按原合同审批程序审批后,向人民法院提出。

  4.4.6经公司领导签字的变更与撤销申请交企管科保存并负责归档。

  5报告与记录

  a)合同管理台帐

  b)合同管理情况统计记录。

  合同管理规范

  为加强合同管理,避免失误,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一、公司对外签订的各类合同一律适用本制度。

  二、合同管理是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搞好合同管理,对于公司经济活动的开展和经济利益的取得,都有积极的意义。各级领导干部、法人委托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切实执行本制度。各有关部门必须互相配合,共同努力,搞好公司以“重合同、守信誉”为核心的合同管理工作。

  三、合同谈判须由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与相关部门负责人共同参加,不得一个人直接与对方谈判合同。

  四、签订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政策及有关规定。对外签订合同,除法定代表人外,必须是持有法人委托书的法人委托人,法人委托人必须对本企业负责。

  五、签约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必须认真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情况。

  六、签订合同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和“价廉物美、择优签约”的原则。

  七、合同除即时清结者外,一律采用书面格式,并必须采用统一合同文本。

  八、合同对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定必须明确、具体,文字表达要清楚、准确。

  合同内容应注意的主要问题是:

  1、部首部分,要注意写明双方的全称、签约时间和签约地点;

  2、正文部分:建设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期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产品合同应注明产品名称、技术标准和质量、数量、包装、运输方式及运费负担、交货期限、地点及验收方法、价格、违约责任等;

  3、结尾部分:注意双方都必须使用合同专用章,原则上不使用公章,严禁使用财务章或业务章,注明合同有效期限。

  九、签订合同:除合同履行地在我方所在地外,签约时应力争协议合同由我方所在市人民法院管辖。

  十、任何人对外签订合同,都必须以维护本公司合法权益和提高经济效益为宗旨,决不允许在签订合同时假公济私、损公肥私、谋取私利,违者依法严惩。

  公司管理制度合同的审查批准

  十一、合同在正式签订前,必须按规定上报领导审查批准后,方能正式签订。

  十二、合同审批权限如下:

  1、一般情况下合同由董事长授权总经理审批。

  2、下列合同由董事长审批:

  标的超过50万元的;投资10万元以上的联营、合资、合作、涉外合同。

  3、标的超过公司资产1/3以上的合同由董事会审批。

  十三、合同原则上由部门负责人具体经办,拟订初稿后必须经分管副总经理审阅后按合同审批权限审批。重要合同必须经法律顾问审查。合同审查的要点是:

  1、合同的合法性。包括:当事人有无签订、履行该合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规定。

  2、合同的严密性。包括:合同应具备的条款是否齐全;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具体、明确;文字表述是否确切无误。

  3、合同的可行性。包括:当事人双方特别是对方是否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条件;预计取得的经济效益和可能承担的风险;合同非正常履行时可能受到的经济损失。

  十四、根据法律规定或实际需要,合同还应当或可以呈报上级主管机关鉴证、批准,或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或请公证处公证。

  公司管理制度合同的履行

  十五、合同依法成立,既具有法律约束力。一切与合同有关的部门、人员都必须本着“重合同、守信誉”的原则。严格执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确保合同的实际履行或全面履行。

  十六、合同履行完毕的标准,应以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为准。没有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的,一般应以物资交清,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价款结清、无遗留交涉手续为准。

  十七、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部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应随时了解、掌握合同的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汇报。否则,造成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公司管理制度合同的变更、解除

  十八、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碰到困难的,首先应尽一切努力克服困难,尽力保障合同的履行。如实际履行或适当履行确有人力不可克服的困难而需变更,解除合同时,应在法律规定或合理期限内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

  十九、对方当事人提出变更、解除合同的,应从维护本公司合法权益出发,从严控制。

  二十、变更、解除合同,必须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并应在公司内办理有关的手续。

  二十一、变更、解除合同的手续,应按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执行。

  二十二、变更、解除合同,一律必需采用书面形式(包括当事人双方的信件、函电、电传等),口头形式一律无效。

  二十三、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在未达成或未批准之前,原合同仍有效,仍应履行。但特殊情况经双方一致同意的例外。

  二十四、因变更、解除合同而使当事人的利益遭受损失的,除法律允许免责任的以外,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在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书中明确规定。

  二十五、以变更、解除合同为名,行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之实,损公肥私的,一经发现,从严惩处。

  合同纠纷的处理

  二十六、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与对方当事人发生纠纷的,应按《合同法》等有关法规和本《制度》规定妥善处理。

  二十七、合同纠纷由有关业务部门与法律顾问负责处理,经办人对纠纷的处理必须具体负责到底。

  二十八、处理合同纠纷的原则是:

  1、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律没规定的,以国家政策或合同条款为准。

  2、以双方协商解决为基本办法。纠纷发生后,应及时与对方当事人友好协商,在既维护本公司合法权益,又不侵犯对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互谅互让,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3、因对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坚持原则,保障我方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因我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尊重对方的合法权益,主动承担责任,并尽量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我方损失;因双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实事求是,分清主次,合情合理解决。

  二十九、在处理纠纷时,应加强联系,及时通气,积极主动地做好应做的工作,不互相推诿、指责、埋怨,统一意见,统一行动,一致对外。

  三十、合同纠纷的提出,加上由我方与当事人协商处理纠纷的时间,应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进行,并必须考虑有申请仲裁或起诉的足够的时间。

  三十一、凡由法律顾问处理的合同纠纷,有关部门必须主动提供下列证据材料。

  1、合同的文本(包括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以及与合同有关的附件、文书、传真、图表等;

  2、送货、提货、托运、验收、发票等有关凭证;

  3、货款的承付、托收凭证,有关财务帐目;

  4、产品的质量标准、封样、样品或鉴定报告;

  5、有关方违约的证据材料;

  6、其他与处理纠纷有关的材料。

  三十二、对于合同纠纷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签订书面协议,由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三十三、对双方已经签署的解决合同纠纷的协议书,上级主管机关或仲裁机关的调解书、仲裁书,在正式生效后,应复印若干份,分别送与对该纠纷处理及履行有关的部门收执,各部门应由专人负责该文书执行的了解或履行。

  三十四、对于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届满时没有执行上述文书中有关规定的,承办人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

  三十五、对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仲裁决定书或判决书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三十六、在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执行书之前,有关部门应认真检查对方的执行情况,防止差错。执行中若达成和解协议的,应制作协议书并按协议书规定办理。

  三十七、合同纠纷处理或执行完毕的,应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并将有关资料汇总、归档,以备考。

  合同的管理

  三十八、本公司对合同实行二级管理、专业归口制度,法人委托书制度,基础管理制度。

  三十九、本公司合同管理具体是:

  公司由董事长授权总经理总负责,归口管理部门为财务部、办公室;副总经理归口管理房地产开发、建设合同;各部门具体负责各自授权范围内的合同谈判、拟稿及履行工作。

  四十、公司所有合同均由办公室统一登记编号、经办人签名后,按审批权限分别由董事长、总经理或其他书面授权人签署。

  四十一、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做好合同管理的基础工作。具体如下:

  1、建立合同档案;

  2、建立合同管理台帐;

  3、填写“合同情况月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