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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安全事故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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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地安全事故报告

  一、职工信息

  中城建第十工程局有限公司

  受伤时间:2014年12月10日 星期三 早上3点20分左右 受伤地点:沈丘县颍滨上城工地1#楼东北角

  受伤者基本情况:

  姓名:王闯

  性别:男

  出生时间:1995年 9月18日

  身份证号码:[***********]

  籍贯: 河南省沈丘县

  现住地址:河南省沈丘县大李口行政村大李口村000号 岗位: 木工

  二、受伤过程

  2014年12月10日 星期三 早上3点20分,我项目木工王闯在沈丘县颍滨上城工地1#楼东北角支大梁底板时,由于操作不当,注意力不集中不慎从满堂脚手架上掉落至基础筏板主楼跟地库交接处,工地马上安排工地车辆随即送往沈丘县职工医院治疗,2014年12月10日上午5:30完成检查并住院治疗。初步诊断:腰椎粉碎性骨折,当天已经经过专家论证,并做了手术,目前在医院挂水治疗,7天左右的观察恢复情况,从医生口中描

  述没有意外情况的话,暂时无大碍。

  三、原因分析

  事故发生后,施工现场项目部立即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调查。分析主要原因:高处作业没有按照管理规定佩戴安全带,年轻人胆大但不心细,工作中麻痹大意造成。

  四、纠正预防

  施工现场项目部的管理层召开了事故原因分析后,强调2米以上高处作业必须按照管理规定记挂安全带。针对建筑高危作业事故频发,项目又立即组织召开了各班组相关人员的安全会,教育在施工现场施工的人员要提高安全意识,遵守项目部的各项制度,做到“三不违”、“三不伤害”,必须认真吸取事故教训,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通过此次会议,进一步加强了公司的管理工作,提高了员工的安全意识和素质。

  工地安全事故报告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条对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的规 定为:"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 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 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 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上报."

  本条是关于发生伤亡事故时的报告义务的规定.

  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是及时组织抢救的基础,也是认真进 行调查分清责任的基础. 因此, 施工单位在发生安全事故时, 不能隐瞒事故情况.

  对于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我国《安全生产法》,《建筑法》,《企业职 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等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作了相应的规定.同时《特 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1989 年国务院令第 34 号)和《工程建设重大 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 (1989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 3 号)也对生产 安全事故作了相应的规定.比如《安全生产法》第七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 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 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不得隐瞒不报, 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 毁灭有关证据." 《建筑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施工中发生事故时,建筑施 工企业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 有关部门报告."《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第五条规定:"伤亡事 故发生后,负伤者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者逐级报告企业负责 人."第六条规定:"企业负责人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 立即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劳动部门, 公安部门, 人民检察院, 工会. " 第七条规定:"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接到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 立即按系统逐级上报;死亡事故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 门;重大死亡事故报至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劳动部门."

  根据本条的规定,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 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的安全 生产工作负有综合监督管理的职能,因此,其必须了解企业事故的情况.同时, 有关调查处理的工作也需要由其来组织,所以施工单位应当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的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部门, 对建设安全生产实行的是统一的监督管理,因此,各个行业的建设施工中出现了 安全事故,都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对于专业工程的施工中出现生产安 全事故的,由于有关的专业主管部门也承担着对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职能, 因此,专业工程出现安全事故,还需要向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六十二条:"特种设备发生事故,事故发 生单位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 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 报."条例规定在特种设备发生事故时,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报告.这是因为特种设备的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专业性,技术性更强,因此,由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部门组织有关救援和调查处理更方便一些.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还规定了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单位发生安 全事故时的报告义务主体.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 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因此,一旦发生安全事故,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负起及时报告的义务.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程序:

  (1)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的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 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的规定, 告制度为: 告制度为:

  1)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者逐级 报告企业负责人.

  2)企业负责人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企业 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劳动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工会.

  3)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接到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 系统逐级上报;死亡事故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重 大死亡事故报至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劳动部门.

  4)发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的企业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 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2)依据《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的规定,工程建设重 依据《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的规定, 大事故的报告制度为: 大事故的报告制度为:

  1)重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以最快方式,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向 上级主管部门和事故发生地的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检察,劳动(如有人 身伤亡)部门报告;事故发生单位属于国务院部委的,应同时向国务院有关主管 部门报告.

  2)事故发生地的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人民 政府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人民政府和建设部报告.

  3)重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在 24 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按 1) 所列程序和部门逐级上报.

  4)重大事故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①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企业名称;

  ② 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③ 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④ 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⑤ 事故报告单位.

  (3)依据《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的规定,对于建设工程特别 依据《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的规定, 重大事故的报告要求如下: 重大事故的报告要求如下:

  1)特大事故发生单位在事故发生后,必须做到:

  ① 立即将所发生特大事故的情况,报告上级归口管理部门和所在地地方人 民政府,并报告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

  ② 在 24 小时内写出事故报告,报本条①项所列部门.

  2)涉及军民两个方面的特大事故,特大事故发生单位在事故发生后,必须 立即将所发生特大事故的情况报告当地警备司令部或最高军事机关, 并应当在 24 小时内写出事故报告,报上述单位.

  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接到特大事故报 告后,应当立即向国务院作出报告.

  4)特大事故报告应当包括的内容同"重大事故书面报告应当包括的内容".

  工地安全事故报告

  2019年7月21日9时10分许,位于市区兴云东路的蟠龙湾雅苑一期工程(简称“蟠龙湾”)建筑工地发生一起触电事故,事故造成一名工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人民币128万元。

  接到事故报告后,为迅速查清事故原因、分析事故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有关规定,云城区人民政府迅速成立了以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为组长,区应急管理局局长、云城街道办主任二人为副组长,区府办、市公安局云城分局、区住建局、区司法局、区人社局、区总工会、区应急管理局、云城街道办、兴云派出所、云城街安监所等政府和有关部门人员组成的蟠龙湾建筑工地“7•21”一般安全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同时聘请国内电气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组参加事故调查工作,由专家组出具事故原因鉴定意见。

  事故调查组按照 “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查阅资料、调查取证等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原因、经过、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的建议。

  一、基本情况

  (一)在建工地概况

  蟠龙湾雅苑一期工程是由云浮市粤云新型石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云公司”)开发的房地产经营业务,建设地址位于云浮市区兴云东路108号,建设规模101776.57㎡,建设内容包括蟠龙湾雅苑1栋、2栋、7栋、8栋商业及地下车库。本次项目涉及的工程由肇庆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进行施工,广东宏茂建设管理有限公司进行监理,项目于2016年9月22日开工,2019年5月中旬已全部施工完毕,施工队开始组织退场,并于2019年7月19日收到云浮市建设安全监督管理站发出的终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至上述时间为止,蟠龙湾雅苑7栋3单元地下车库装修工地项目主体工程已建设完成,由于在建设过程中部分墙体有损坏,因此粤云公司把7栋3单元地下车库的墙体扇灰修复工程外包给陆建军,由其负责进行墙体损坏修复及灰面修复工作,双方之间以口头约定相关事宜,未签订施工合同。

  (二)外包工程概况

  (1)粤云公司将墙体扇灰修复等收尾工程外包给陆建军,由于修复工程量较少,只需要短时间即可完成,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也未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仅通过口头方式约定施工合作事宜,其中墙体扇灰修复工程款按照10元/平方米计算,待全部工程完成后结算。

  (2)陆建军将收尾工程中的墙体扇灰修复工程分包给羽庆贤,由其负责完成扇灰工作,双方未签订合同,也未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仅通过口头约定工程款按照8元/平方米计算。

  (3)羽庆贤承揽墙体扇灰修复工程后,自带手持式电动搅拌机和扇灰有关工具,作业工人只有他一人。

  (三)相关单位和人员情况

  1.粤云公司,该公司位于云浮市区兴云东路108号,成立于1989年8月,注册资金600万元人民币,社会统一信用代码为91445302195770450A,法定代表人是卢卓波,经营范围包括生产、销售:再造石材及石片;石粉、磨头、金刚石制品、石制工艺家具、天然大理石、粤云岗石;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是蟠龙湾建设单位。

  2.陆建军,男,汉族,46岁,身份证号码441202******,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忠勇路21号F区9幢803房人,是墙体扇灰修复工程总包工头,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

  3.邝北娣,男,汉族,47岁,身份证号码 442821******,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是陆建军聘请的现场管理人员。

  4.卢卓波,男,汉族,52岁,身份证号码442821******,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连滩镇平山村委路尾村人,粤云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

  5.李洪彪,男,汉族,52岁,身份证号码441202******,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星荷四区12幢402房人,粤云公司蟠龙湾项目负责人。

  6.伍志勇,男,汉族,52岁,身份证号码442821****** ,广东省高要市大湾镇朗第村委会社布村人,是粤云公司蟠龙湾项目的施工管理员。

  7.唐明,男,汉族,28岁,身份证号码460035******,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国营金江农场四队人,是粤云公司蟠龙湾项目的施工管理员。

  8.陈光砚,男,汉族,43岁,身份证号码452524******,广西平南安怀镇扶兰村盘梭屯27号人,是陆建军聘请的油漆工。

  9.羽庆贤(死者),男,汉族,45岁,身份证号码450421******,广西梧州市龙圩区新地镇大维村人,扇灰工人,其承揽了陆建军分包的墙体扇灰修复工程。

  (四)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蟠龙湾雅苑7栋3单元地下车库装修工地。

  图1 事故现场情况

  经现场勘验发现:1.现场临时用电未安装漏电保护装置,未见安全警示标识;2.地面有水迹,并散落着一双深蓝色拖鞋、一瓶矿泉水、一台自行车、两个腻子粉袋子和扇灰工具一套,一台手持式电动搅拌机(因救援需要已被拔下插头);3.羽庆贤未佩戴安全帽、未戴绝缘手套等个人安全防护用品,羽庆贤仰躺在地上,其双拳紧握,左胸口有明显电击伤痕迹。4.未见临时用电安全技术档案。

  (五)事故有关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经调查组对事故有关单位进行调查和结合企业事故后安全现状报告的情况,事故有关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如下:

  1.粤云公司有建立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意外伤害保险制度、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抹灰工安全操作技术交底等资料,有组织消防应急演练。但本单位及发包项目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完善、没有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卢卓波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制定不到位,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工程项目负责人李洪彪等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存在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制止和纠正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2.陆建军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相关安全管理制度缺失,但其聘请了一名现场管理员邝北娣。由于粤云公司项目部与邝北娣沟通不足,至事故发生前邝北娣不知道羽庆贤当天在蟠龙湾7栋3单元地下车库作业。

  二、事故发生经过、应急救援、评估和善后处理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9年7月22日上午,在盘龙湾雅苑7栋3单位地下车库,扇灰工人羽庆贤当时穿着拖鞋,未佩戴安全帽、未戴绝缘手套等个人安全防护用品,独自进行扇灰有关作业,另一名油漆工陈光砚独自在给消防管道上油漆,两人相隔不远。上午9点10分左右,陈光砚正在脚手架上上油漆,突然听到羽庆贤工作所在位置发出异响,陈光砚误以为是该工人正常工作弄掉了东西的声音就没有太在意,他又继续工作了5分钟左右,其所在的位置上漆的工作做好准备移动下脚手架给另一个位置上漆,他就从脚手架上下来,此时他才发现羽庆贤仰卧在地面,手持式电动搅拌机等工具掉在地面上,然后他迅速跑过去查看情况,看到羽庆贤身体左胸部有被电流灼伤的痕迹,左上臂有被刮伤的痕迹,他对着羽庆贤叫唤了几声,但是其已经没有反应,至此羽庆贤发生了事故。

  (二)事故应急救援

  事故发生后,9时20分许,油漆工人陈光砚首先发现扇灰工人羽庆贤发生事故,其马上将事故报告粤云公司施工管理员伍志勇,另一名施工管理员唐明打电话叫120救护车。蟠龙湾雅苑工程项目负责人李洪彪和墙体扇灰修复工程包工头陆建军赶到事故现场进行处置,现场人员拨打了110报警电话。粤云公司法定代表人卢卓波接到事故报告后,对现场管理人员指示要尽最大努力抢救出事工人并马上驱车赶回来处置事故。9时30分许,120救护车的医生赶到了事故现场,对出事扇灰工人进行抢救,9时48分,医生宣布出事工人抢救无效死亡。

  接到事故报告后,10时许,云城街道办、区应急管理局、兴云派出所、云城街安监所、区供电部门和市、区住建部门等相关单位负责人迅速赶到事故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云城街道办及时将事故上报相关部门,应急管理部门了解事故和人员伤亡情况后按照规定及时将事故录入事故综合直报系统,并将事故情况及时报告区政府和上级应急部门,同时责令该事故工地暂时停止施工作业。

  (三)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通过对事故应急处置过程调查分析,调查组认为:

  1.事故单位方面。经评估认为卢卓波、李洪彪、陆建军和现场管理人员能够积极组织工人对出事人员进行施救,能迅速拨打120急救电话和向政府部门报告事故。以上有关人员救援应急较迅速,同时迅速停止了违规作业行为,避免二次事故发生。

  2.政府、部门方面。经评估认为区政府、云城街道办、应急管理局、兴云派出所和供电等部门应急值守到位,应急响应迅速,信息报送及时,责令该事故工地暂时停止施工作业。同时积极开展对死者家属安抚和赔付等善后工作,实现了无衍生二次事故,无发生群体事件,现场处置得当。

  (三)善后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后,区政府、区应急管理局、市公安云城分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云城街道办等有关部门及时协助做好善后处理和死者家属安抚工作。经多方努力,在云城街道办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下,2019年7月23日,死者的家属与陆建军达成赔偿和谅解协议,死者尸体已火化。

  三、人员伤亡情况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人员伤亡情况

  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羽庆贤(死者),男,汉族,45岁,身份证号码450421******,广西梧州市龙圩区新地镇大维村人。羽庆贤在事故中因使用的手持式电动搅拌机存在漏电,致使其本人触电身亡。

  (二)直接经济损失

  经调查统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人民币128万。

  四、事故原因和事故性质

  依据对事故相关人员的调查询问,结合事故现场环境的状态和专家技术鉴定意见,调查组认为:

  (一)事故原因分析

  1、涉事设备

  (1)线路是绝缘软塑料护套电线,经检查没有发现破损和接地现象。

  (2)涉事设备类型是一台手持式电动搅拌机。见下图2。

  图2 手持式电动搅拌机

  2、事故技术分析

  图3 测试手持式电动搅拌机的现场

  (1)用数字万用表测试手持式电动搅拌机漏电(见图3)。

  (2)用兆欧表测试手持式电动搅拌机绝缘电阻为0 MΩ;正常的电阻值是∞。证明该手持式电动搅拌机严重漏电。如下图4所示。

  图4 用兆欧表测试的结果值

  综上,生产现场存在严重的用电安全隐患。人接触带电体后,交流电能使肌肉持续抽搐,被电源“牵住”,使触电者不能挣脱电源,也可使肌肉痉挛,当呼吸肌痉挛时可引起窒息和呼吸停止。

  (3)事故过程分析

  首先,手持式电动搅拌机属于Ⅱ类电动工具,手持式电动搅拌机工具应使用双重绝缘或者接地保护。绝缘电阻必须大于7MΩ;而测试结果是0 MΩ。该事故中,手持式电动搅拌机在通电情况下整个外壳带电,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

  其次,出事工人羽庆贤在工作时,没有按照规定正确佩戴个人安全防护用品,属于违章作业;

  再次,手持式电动搅拌机存在漏电,致使羽庆贤在触电后,受电击痉挛,不由自主地挥动手持式电动搅拌机,击中自己的左胸部、刮伤自己的左上臂,造成二次伤害。此次事故是典型的触电事故。

  3、事故类型及伤害辨识

  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对此次事故进行辨识。结果如下:

  事故类别:触电。伤害分析:受伤部位:心脏以及左胸部、左上臂(二次伤害);受伤性质:触电-电伤;起因物:手持式电动搅拌机漏电;致害物:手持式电动搅拌机整体;伤害方式:电击触电而死;不安全状态:手持式电动搅拌机外壳漏电,不符合安全要求;不安全行为:死者羽庆贤忽视安全用电操作规定,违章操作。伤害程度:死亡。

  (二)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

  一是死者羽庆贤安全意识淡薄,忽视安全用电操作规定,在没有按照规定正确佩戴相应个人安全防护用品的情况下,违章作业,所使用的手持式电动搅拌机发生漏电,直接造成事故的发生。

  二是粤云公司提供的用电设备设施没有安装漏电保护器,不符合安全要求。当电器使用人没有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时,一旦发生漏电容易对人体造成直接伤害。

  2、间接原因

  (1)羽庆贤作为手持式电动搅拌机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其未对生产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未及时排查和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2)陆建军其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履行不到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缺失,对分包工程现场工人安全防护措施不足行为监督管理不到位,未及时排查和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与分包单位未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协议,对分包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

  (3)粤云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完善,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履行不到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提供的用电设备设施没有安装漏电保护器不符合安全要求,未及时排查和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与外包单位未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协议,对项目工程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蟠龙湾建筑工地“7•21”一般安全事故是一起建筑施工领域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不追究其责任的人员(1人)

  羽庆贤,扇灰工人和墙体扇灰修复工程承揽者。其安全意识淡薄,忽视安全用电操作规定,在没有按照规定正确佩戴相应个人安全防护用品的情况下,违章作业,所使用的手持式电动搅拌机发生漏电,且作为手持式电动搅拌机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其未对生产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未及时排查和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直接造成其本人触电死亡的事故发生,在事故责任认定上,其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和主要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已死亡,建议不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建议给与行政处罚的单位(1个)

  粤云公司,其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完善,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履行不到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提供的用电设备设施没有安装漏电保护器不符合安全要求,未及时排查和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与外包单位未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协议,对项目工程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二十四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有关规定,在事故责任认定上,该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云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对粤云公司实施行政处罚。

  (三)建议给与行政处罚的人员(2人)

  1.陆建军,总包工头。其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履行不到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缺失,对分包工程现场工人安全防护措施不足行为监督管理不到位,未及时排查和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与分包单位未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协议,对分包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在事故责任认定上,其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云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九十二条和第一百条的规定对其给予行政处罚。

  2.卢卓波,粤云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其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履行不到位,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制定不到位,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一)项和第(五)项的规定,在事故责任认定上,其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云城区应急管理局对卢卓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九十二条第(一)项有关规定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四)建议由其所在单位按相关规定作出处理的人员(4人)

  1.李洪彪,粤云公司项目负责人。其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履不到位,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状况检查不到位,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制止和纠正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建议粤云公司按照其内部管理规定对其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行业主管部门和云城区应急管理局备案。

  2.伍志勇,粤云公司项目工程施工员。其安全管理职责履行不到位,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状况检查不到位,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建议由粤云公司按照其内部管理规定对其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行业主管部门和云城区应急管理局备案。

  3.唐明,粤云公司项目工程施工员。其安全管理职责履行不到位,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状况检查不到位,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建议由粤云公司按照其内部管理规定对其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行业主管部门和云城区应急管理局备案。

  4.邝北娣,陆建军聘请的现场管理员。其安全管理职责履行不到位,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状况检查不到位,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建议陆建军对其作出批评教育,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提升现场管理能力,并将处理结果报报行业主管部门和云城区应急管理局备案。

  (五)对涉及事故的人员是否涉嫌犯罪问题,由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开展调查。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全区各镇(街)、各有关部门要深刻吸取此次事故的教训,举一反三,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和区委区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强化安全生产红线意识,认真落实监管责任。云城街道办、自然资源和住建部门要立即联合开展对辖区建设工地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加大执法力度,对无视安全生产、违法违规建设和无证上岗的行为要及时制止,排除事故隐患并依法严厉查处,同时加大日常巡查和监管力度,防范类似事故发生。

  (二)各建筑工地业主和建设施工单位要主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明确职责,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有关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有效开展隐患排查治理,防范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三)粤云公司须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一是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本单位及发包项目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及发包项目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二是立即全面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和整改工作,特别是用电设备设施的安全检查和维护,及时消除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事故隐患,以达到安全要求。三是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根据公司内部规定对事故责任人进行处理,警示全体人员,对施工人员进行“举一反三”的安全警示教育,吸取事故教训,切实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四是强化工地现场外来施工单位(人员)的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检查施工单位(人员)相关资质,对外来施工人员进场前进行安全教育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