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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社保局官网】清远社保局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意见〉的通知》(粤发〔2010〕6号)精神,清远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管理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副处级。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提供的清远社保局,欢迎参考!

  清远社保局

  清远社保局:http://www.qysi.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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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远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相关政策解读

  一、清远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时间

  2009年09月我市连山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第一批试点单位;2010年10月佛冈为第二批试点单位;2011年07月清城区、清新区、阳山县、连南县为第三批试点单位;2012年07月连州、英德为第四批试点单位。清远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居保)从2011年10月开始实施,2014年08月清远市将新农保和城居保合并实施称之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二、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以上具有广东省清远市户籍的城乡居民(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或不符合其他社会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

  三、缴费标准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标准目前设为一年120元、240元、360元、480元、600元、960元、1200元、1800元、2400元、3600元十个缴费档次 。参保人可以自主选择其中一个档次,按年缴费,多缴多得。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只能选择一种缴费方式和缴费标准。

  四、政府补贴

  (一)参保缴费补贴:对于选择120元/年至360元/年缴费标准的,政府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对于选择480元/年及以上的缴费档次,政府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60元。

  (二)基础养老金补贴:由中央、省、市、县四级财政共同出资建立的基础养老金。

  (三)对重度残疾人(1至3级)、五保户、军烈属等特殊人群给予缴费补助。由当地政府为其他代缴或补贴每人每年最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

  (四)对缴费年限超过15年以上的,给予基础养老金的补贴。参保人缴费15年以上的,参保缴费每满1年每月加发3元基础养老。

  (五)对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死亡后给予丧葬费补贴,丧葬费最低标准不低于800元。

  五、个人帐户

  个人帐户包含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利息等。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进行计息。参保人不得退保或提前支取个人账户储存额。

  六、养老金领取的年龄

  男女均年满60周岁,并且未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国家规定的其他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城乡居民 。

  七、养老金领取的条件

  (一)各县(市、区)在实施原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经年满60周岁的,未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城乡居民,其本人可以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二)各县(市、区)在实施原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参保人45周岁以上的,应逐年缴费至60周岁,然后按月领取全额养老金。如参保人逐年缴费期间出现中断缴费的须进行补缴,补缴后才能申领全额养老金。

  (三)各县(市、区)在实施原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参保人在45岁以下的,应按年缴费,其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方可按月领取全额养老金。

  (四)达到领取待遇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少于15年的,可继续逐年缴费,并享受相应的政府缴费补贴。逐年缴费至65周岁仍然没有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可一次性补足差额年限保费后,按月享受全额养老金,但一次性补缴年限不享受政府补贴。

  (五)参保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年限没有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如不继续逐年缴费或补缴至规定的缴费年限的,不发基础养老金,可以申请按月领取个人账户养老金,发完为止。

  八、养老金构成

  养老金主要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除了原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而又不缴费的城乡居民每月只领取基础养老金外,其他符合条件的参保人领取的养老金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构成。

  九、养老金标准及计发办法

  现时基础养老金的标准为每月120元(2017年度)。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39,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月数相同。

  十、养老保险关系的保留和迁移

  (一)参保人中断缴费的,其个人账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保留,并不间断计息。以后补缴的不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个人账户储存额和缴费年限均累计计算。

  (二)参保人跨统筹地区转移户籍的,可将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新参保地,按新参保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并享受有关待遇。已经按月领取养老待遇人员不再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仍在原地领取养老待遇。

  (三)参保人出国(境)定居但仍然保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达到法定领取条件时,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参保人在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后出国(境)定居的,可继续领取养老保险待遇。

  十一、养老保险关系的终止

  (一)参保人出国(境)定居并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已按照有关规定参保或者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应当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停止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经本人书面申请,可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余额。

  (二)参保人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全部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和遗赠人。没有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和遗赠人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全部划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

  (三)同时领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养老保待遇的,一般情况下应终止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

  十二、与有关制度之间的衔接

  (一)与军人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退伍军人回乡时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在服役期间未参加军人养老保险的,军龄视同参保年限;参加的军人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保费计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二)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参保人已经领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不再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参保人在不同时段参加两种养老保险时,在申请待遇时要办理两种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先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有关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并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归集至待遇领取地,再办理制度衔接手续。参保人员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合并计算或折算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参保人员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